武汉轻工大学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发布,详细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为武汉轻工大学,英文名称为Wuhan Polytechnic University,院校标识码:4142010496.
第三条 学校设有常青校区(武汉市东西湖区常青花园学府南路68号)和金银湖校区(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环湖中路36号)。
第四条 学校办学类型为国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是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与湖北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湖北省“双一流”建设高校。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立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成员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校友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组长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各省级招办、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学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区、市)的生源情况,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科学、合理分配。
第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湖北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学校分省分专业计划,经学校招委会审议,报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办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要求,在规定的比例内设置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省(区、市)统考上线考生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原则,主要安排在报考我校人数较多且预投档分数较高的省(区、市)。
第四章 录取要求
第十一条 学校各专业(类)男女生录取比例不限。
第十二条 往届生录取依照各省(区、市)招生文件的有关规定,学校在录取时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十三条 学校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如对考生电子档案中体检结果有异议,学校将及时通知考生进行复检。考生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进行复检,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如考生不能按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复检或复检不合格,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第十五条 经教育部批准,学校与英国蒂赛德大学(Teesside University)合作举办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本科教育项目,与美国南犹他大学(Southern Utah University)合作举办工程管理、广告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以上项目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第十六条 外国语言文学类(英语、翻译)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其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的专业(类)不限制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原则上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学校另开设有日语、德语等语种课程,学生可选择修读。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按照“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在调档时,认可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投档条件的,按教育部规定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且加分值不得超过20分。我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专业不安排分省分专业计划,不认可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在生源省(区、市)的招生计划数,结合生源分布情况,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并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
第二十条 学校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分数优先”原则,但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投档录取及同分排序规则分别按照当地相关招生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2024年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招生专业有食品科学与工程(中外合作办学)、工程管理(中外合作办学)、广告学(中外合作办学),只录取填报有上述专业志愿的考生。录取的学生入学后不得转换到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外的其他专业。
第二十二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不单独组织专业校考,认可所在省(区、市)专业统考成绩。考生专业成绩必须达到生源所在省(区、市)划定的省级统考本科专业合格线,且文化成绩达到相应批次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考生投档成绩根据当地统一规定换算标准执行,以“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无明确规定的,我校将根据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成绩×40%+省级统考专业成绩×60%,按照考生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二十三条 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其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情况下,学校作退档处理。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湖北省发改委、湖北省财政厅和湖北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方式执行收费。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湖北省相关学生资助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资助和帮扶,并积极做好资助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在入学通知书规定报到时间后的二周内,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的资格审查和复查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主、辅修制度,制定了转专业相关政策和办法,给学生提供更多自主选择专业的机会和良好的个性发展空间。
第二十九条 学生学业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国家承认的武汉轻工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咨询电话:027-83928885、83921022.网址:https://zsb.whpu.edu.cn,微信公众号:whpuzsb,电子邮箱:zsb@whpu.edu.cn。
第七章 违规行为处理
第三十一条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招生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学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的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如在正式招录前,遇国家或省级以上招生考试机构的政策法规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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