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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兴湘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2016-05-09
湘潭大学兴湘学院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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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按照教育部“依法治招”和“阳光工程”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一条 办学性质、办学类型、办学层次、办学地点

  湘潭大学兴湘学院是2001年8月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2004年1月通过教育部审批确认,由综合性全国重点大学湘潭大学举办的一所独立学院,学院办学层次为全日制普通本科,办学地点为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第二条 学院招生组织机构及职责

  1.母体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学院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学校招生工作有关政策,协调学院招生工作的重大问题,领导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2.学院设立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落实学校招生领导小组有关招生的决议、决定,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等工作。

  3.湘潭大学纪委、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学院招生政策的贯彻和招生录取原则的执行,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招生计划

  学院根据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总计划制定各专业招生计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执行,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四条 录取规则

  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

  2.按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3.执行生源所在省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有关规定。

  4. 对进档考生按考生志愿、考试成绩、综合素质择优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确定专业分配。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各科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对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高考体检标准、所报考专业均已录满且不服从专业调剂、总分低且录取额满等情况的考生作退档处理。所有录取及退档考生以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的名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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