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为保障今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校办学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对口升学及高职—本科“3+2”衔接模式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办学类型:成人高等学校(具有举办普通高等职业教育资格)
学校性质:公办
招生层次:专科
第四条 学校主校区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硅谷大街429号。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有关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详见吉林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高职毕业生由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七条 学费收取标准
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
园林工程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食品营养与检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建筑工程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工程造价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机电一体化技术(工业机器人技术方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计算机应用技术(网络应用工程师方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汽车营销与服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电子信息工程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财务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会计(注册会计师方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会计(会计电算化方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软件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电子商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广告设计与制作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工商企业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市场营销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物流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酒店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旅游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机械制造与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报关与国际货运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会展策划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建筑装饰工程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500元;食品加工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000元;数字媒体应用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500元;空中乘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 元;互联网金融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学费标准待定,以吉林省物价部门最新审核标准收取] 元;休闲服务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学费标准待定,以吉林省物价部门最新审核标准收取] 元;汽车运用与维修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学费标准待定,以吉林省物价部门最新审核标准收取] 元;建设工程管理(建筑工程管理方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学费标准待定,以吉林省物价部门最新审核标准收取] 元。
第五章 录取说明
第八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各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不限。
第九条 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各专业男女不限。
第十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十一条 录取规则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国家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对考生德智体美全面考核和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优先录取第一院校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未录满的情况下,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其他院校志愿考生。
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分数优先办法予以录取。即对所有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检索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出现满足投档条件的专业即被投档,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调剂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在专业录取时只按实考分数进行排序,实考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政策照顾加分的考生和有一定特长的考生。考生志愿及等效分数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科类以语文、外语、文综、数学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理科类以数学、外语、理综、语文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对所报志愿未被录取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
高职—本科“3+2”衔接模式录取有相关志愿考生。
第十二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jemcc.net
通讯地址:长春市硅谷大街429号
联系电话:0431—8932-5111 / 5222(传真) / 5333
联系人:赵老师 李老师 王老师
第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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