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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杜克大学2018年本科招生章程
2018-05-27
昆山杜克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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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山杜克大学

  2018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江苏省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的教育理念、办学特色和人才培养目标,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不同经济背景、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的学生都有机会申请入学。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本章程主要适用于面向中国内地的本科招生。国际学生招生和华侨及港澳台招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参照本章程执行。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昆山杜克大学

  第五条 学校国标代码:16406

  第六条 学校地址:江苏省昆山市杜克大道8号,邮政编码:215316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学历教育,研究生学位教育

  第八条 办学性质:昆山杜克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是美国杜克大学与武汉大学合作创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中外合作大学,旨在建设成为一所世界一流的以通识博雅教育为特色的研究型大学,帮助来自中国和世界各地的学生创造有意义、有成就的人生。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江苏省教育厅

  第十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基本要求时,将获得以下全日制本科证书:

  1. 昆山杜克大学学士学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监制)

  2. 昆山杜克大学毕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监制)

  3. 杜克大学学士学位证书(美国杜克大学颁发、美国南方院校联盟委员会认证)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委员会,并设立招生办公室、学生录取及资助办公室。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全面领导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订学校招生政策、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并对招生重大事项做出决策。招生委员会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决策咨询、民主管理和监督机构,负责研究、建议、审议招生政策和制度,监督学校招生工作,维护招生公平公正。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和学生录取及资助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办法,负责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组织实施。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宣传和咨询服务, 学生录取及资助办公室负责录取细则的制定、申请材料的审阅以及奖助学金评审和发放,并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上述办公室可根据招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全校教师和干部中遴选招生工作人员参与学校招生宣传、录取工作以及参加部分招生形式的考核(考察)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招生信息公开,通过昆山杜克大学本科招生网(https://dukekunshan.edu.cn/en/undergraduate-admissions-china)、昆山杜克大学主页(www.dukekunshan.edu.cn)、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平台、招生宣传材料等途径发布招生有关信息、公示选拔及录取结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2018年中国内地面向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等15省(市)招生,分省招生计划及相关要求详见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公布的招生学校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 录取批次:提前录取批次(广东省为自主招生批次)。

  第五章 专业设置

  第十六条 学校本科实施通识博雅教育,新生入学时不分专业。学生可在大学二年级根据个人兴趣和特长自主选择专业。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编印的“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和计划”中的昆山杜克大学招生专业名称,仅用于学生高考志愿填报。

  经教育部批准,目前已经设立的本科专业有:1. 材料科学与工程(材料科学与物理学);2. 数学与应用数学(应用数学与计算科学);3. 生物科学(生物学与全球健康);4.化学(化学与环境科学);5. 全球健康学(全球健康与公共政策);6.环境科学 (环境科学与公共政策);7. 国际事务与国际关系(国际政治经济学);8.历史学(全球化中国研究)。此外,学校将逐年申请新增专业。预计到2020年首届本科生选定专业时,将有约20个专业可供选择,覆盖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艺术等学科领域。

  第六章 录取规则及选拔程序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中国内地)以及学校自主评估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采用综合评价录取模式招收中国内地学生,根据申请人高考成绩(权重50%)、学校自主综合评估(权重40%,包括对通用申请和补充材料的全面评估以及申请者“校园日活动”表现)、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权重10%),进行综合评分,择优录取。若学生所在省份无全省统考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则自主综合评估的权重以50%计算。高考成绩须达到所在省市公布的一本控制线(一二本合并的省市为自主招生控制线或普通类第一段分数线)。

  第十九条 我校在普通类提前录取批次(广东省为自主招生批次)完成录取,申请人应根据所在省市相关要求进行志愿填报等信息采集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在上海、浙江没有专门的选科要求,录取也按照上海市、浙江省有关规则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际学生采用“综合评估+SAT/ACT”模式自主招生;对华侨及港澳台学生采用“综合评估+港澳台联考/台湾地区学科能力测试”模式招生,录取办法按联招办及学校有关招生简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自主评估选拔程序

  1. 通用申请:报考学生需在2018 年1月15日前通过美国Common Application系统提交申请并寄送纸质材料,包括申请短文、推荐信、高中阶段成绩单、课外活动及所获奖项和荣誉等。

  2. 材料审核:学校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估,并于2018年2月下旬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申请人初步审核评估结果以及是否受邀参加于2018年3月举办的校园日活动,受邀参加校园日活动的申请人名单将在学校官网进行公示。

  3. 校园日活动:学校将通过面试、英文写作和模拟课堂等方式全面考察申请人的基础知识、语言表达能力、领导力潜质、团队合作精神、学习适应能力、心理素质以及社会责任感等方面的综合素质。全程使用英语。

  4. 入围名单公示:学校自主综合评估入围名单将于2018年4月中旬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在学校官网和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公示。

  第七章 入学体检标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要求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书本费及各种证件(卡)工本费等费用。具体标准和办法按江苏省物价部门的批复执行。

  第九章 学生资助政策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将根据自主综合评估成绩和高考成绩颁发给符合标准的申请人不同额度的奖学金,根据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确定不同额度的助学金,具体细则及实施办法将由学校奖助学金委员会根据学生学业成绩、个人情况及学校奖助学金的具体规定实行。

  第十章 招生咨询、申诉与违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招生咨询部门:招生办公室

  电话:0512-36657028

  电子邮箱:undergrad-admissions@dukekunshan.edu.cn

  学校网址:http://undergrad.dukekunshan.edu.cn/cn/

  第二十八条 在录取期间成立申诉小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申诉平台网址:http://undergrad.dukekunshan.edu.cn/complaint/

  申诉邮箱:DKU-compliance@dukekunshan.edu.cn

  第二十九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审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正式学籍。复查存在问题的,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学校组织的普通本科招生考试(考核)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将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工作人员在招生工作中有渎职、违规、违纪、违法等行为的,由学校监察部门会同学校招生部门调查、核实后,依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或其授权单位负责解释。本章程如有与国家和招生省(市)的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招生省(市)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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