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9〕1号)及招生考试工作其他相关文件规定,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工作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英文译名为Nanjing University of Aeronautics and Astronautics,英文缩写为NUAA。现隶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
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国家“211工程”建设大学和“985工程国家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高校, 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序列。
办学地点:明故宫校区(南京市秦淮区御道街29号)、将军路校区(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29号)、天目湖校区(常州市溧阳市滨河东路29号)。
第三条 学校培养的本科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我校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自主招生、高校专项、国家专项、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飞行员、内地西藏高中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等。
第五条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劳情况,择优选拔。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全面领导招生工作。本科招生工作组是招生委员会的下设机构之一,负责研究制定本科生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开展本科生招生工作和商讨决议本科生招生重大事项并定期向招生委员会汇报。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工作要求,着力促进区域和城乡入学机会公平,学校综合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毕业生就业情况等因素,并结合历年招生实际情况,确定分省分专业计划。
第九条 学校本科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办向社会发布,考生也可在学校招生网查询。
第十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要求编制预留计划,预留计划数为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以及平行志愿省份已进档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超出计划部分考生的录取。
第四章 招生类型及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国家政策享受加分的考生,学校原则上认可各省级招生部门确认的全国性加分,但最大加分不得超过20分,并按照加分后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专业安排。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05%。
第十三条 报考英语、日语专业的考生,要求外语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无外语语种限制,但考生进校后,除日语专业外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
第十四条 飞行技术专业只招收男生;根据专业培养特点和行业实际情况,交通运输(空中交通管制与签派)、交通运输(民航机务工程)专业建议男生报考,女生慎重报考;其他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同时根据我校专业培养的实际要求,对报考下列专业的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作以下补充要求:
飞行技术专业的体检要求按中国民航局颁布的《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规范》(MH/T 7013—2017)执行;结合民航专业特点,飞行器适航技术、交通运输各专业方向要求肝功能正常、色觉正常,交通运输(空中交通管制与签派)专业还要求考生单眼裸视E字表4.0以上,无语言、发音、听力障碍。
第十六条 我校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的原则依据投档分安排录取专业,不设专业级差。投档分数相同时,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英语、数学成绩;理工类(除飞行技术专业外)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英语成绩;综合改革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英语成绩。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录取要求,将调剂到其他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在专业招生规模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将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情况适度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安排。
第十七条 我校在江苏省录取时,对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的等级要求为:本一批次专业要求选测科目为物理的,物理为A、另一门为B;选测科目为历史的,要求为AB;必测为4C1合格。提前批次飞行技术专业要求选测为2C、必测为4C1合格;提前批次艺术类专业要求七门学业水平测试必测科目D级(技术科目不合格视为D级)不得超过三门。高水平运动队要求其七门学业水平测试等级中D级(技术科目不合格视为D级)不得超过三门;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对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为:选测为2B、必测为4C1合格;高校专项计划对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为:物理为A、另一门为B、必测为4C1合格。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按单独院校代码招生,对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的等级要求为:选测为2B、必测为4C1合格。
安排专业时,对于选测科目中物理达到A+等级的考生,在考生投档分的基础上加3分后进行排序。
第十八条 对于生源地为浙江省和上海市的考生(含自主招生、高校专项、高水平艺术团),选考科目必须与报考专业要求相一致。学校录取时按照浙江省和上海市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
(1)在艺术文理分科的省份只招收艺术文科考生。
(2)凡报考音乐表演专业的考生需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考试并合格;若考生所在省有专业省统一测试及要求的,须按照有关要求参加测试且省统考成绩合格。
(3)凡报考环境设计、戏剧影视美术设计专业的考生只需参加考生所在省美术类专业统一测试且省统考成绩合格。
(4)在艺术类专业考生文化课成绩达到各省艺术类本科文化控制线的情况下:音乐表演专业计划分省,按考生专业校考成绩排序,根据各省招生计划择优录取;环境设计、戏剧影视美术设计专业计划分省,按考生专业统考成绩与高考文化课成绩相加的总分排序,根据各省招生计划择优录取,总分相同时依次比较考生语文、英语、数学成绩进行录取。
第二十条 飞行技术专业:
(1)考生年龄要求在16周岁至20周岁(1999年9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
(2)飞行技术专业在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广东省、黑龙江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湖北省、重庆市、陕西省、甘肃省、江苏省共十三省市招收参加2019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高中毕业生,科类要求为理科(实行高考改革省份的考生选考科目需符合学校要求)。
(3)对于通过我校组织的飞行学生体检合格、心理测试合格、面试合格、背景调查合格的考生,在其投档分和英语单科成绩达到中国民航局划定的考生所在省份最低控制线的基础上,按照投档分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同分情况下,优先录取英语成绩高者。
(4)有关飞行技术专业招生详细要求见《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9年飞行技术专业招生简章》。
第二十一条 保送生、自主招生、高校专项、国家专项、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高中班等按照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按照传统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校后,我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我校按照国家规定和江苏省物价局核准标准确定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专业学费按学年收取,学分学费按学生学年实际所修课程的学分数收取。新生入学第一学年初按所学专业学年收费标准预收学费,其中,工科类5800元/生.年,理科类5500元/生.年,文科类5200元/生.年,艺术类6800元/生.年,省优势学科专业上浮10%。在下一学年开学时,根据学生上一学年实际所修的学分,按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学费结算,第二学年及以后根据学生选修学分数收费。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国内26400元/生.年,国外学费按照国外高校收费标准执行。少数民族预科班在预科阶段的学费按学校现有专业最低学费标准收取,为5200元/生.年。住宿费用为1500元/生.年。
第二十五条 飞行技术专业新生入学后在天目湖校区就读。飞行器适航技术专业、土木工程专业、交通运输专业各方向(含中外合作办学)新生大学一、二年级在天目湖校区就读。学校其他专业新生大学一、二年级在将军路校区就读。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按照培养计划安排第二阶段学习。
第二十六条 我校建立了“全方位、开放式”的奖助学金体系,新生入学时设有“绿色通道”以保证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在准确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信息的基础上,建立“贷、奖、助、勤、补、减、导”资助体系,按照经济资助与精神资助并行的双资助模式,构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服务系统、就业服务系统、学习服务系统、成才服务系统,全面服务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成长成才。
第二十七条 我校招生咨询电话:4001810287,025-84892899,招生网址:http://zs.nuaa.edu.cn,电子信箱:zsb@nuaa.edu.cn。学校监察处投诉电话:025-84891546。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和我校招生网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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