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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2019年本科招生章程
2019-06-06
中国矿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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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矿业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家“211工程”、“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和“双一流”建设高校,为全国首批具有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之一,学校设有研究生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况。学校名称:中国矿业大学。地址:江苏省徐州市大学路1号。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国家“211工程”、“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和“双一流”建设高校。

  第三条 学业证书。学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中国矿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全面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以普通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选拔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校纪检监察、教务、招生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学校成立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为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1.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及各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按照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拟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3.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4.组织实施本校招生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5.负责学校本科招生信息公开工作。

  6.组织开展对录取新生的复查工作。

  7.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类别、计划和专业

  第八条 学校本科招生主要包括普通类、中外合作办学、第二学士学位、特殊类共四大类别。其中特殊类型招生包括自主招生、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好学计划)、高水平运动队、体育类、艺术类,以及面向港澳台侨生、内地西藏高中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等招生。

  第九条 学校面向全国招生,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按照区域、城乡入学机会公平的原则,统筹考虑各省(区、市)生源情况和毕业生就业情况,以及学校办学地域与面向行业、往年分省招生计划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最终的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为准。

  第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的相关规定使用预留计划。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在实行平行志愿且由学校确定调档比例的地区,录取达到学校投档线、因所报专业已满未被录取但服从调剂专业志愿的进档考生。

  第十一条 学校实施按专业大类招生,考生填报高考志愿时,每个专业大类作为一个招生专业志愿。按专业大类录取的学生入学时不分具体专业,在完成大类通识课程培养后,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及专业容量、学生成绩和志愿等情况分流至所录取专业大类中的相关专业。考生可通过学校本科招生网查看专业大类的设置和介绍。其中,建筑学专业学制5年,要求有一定的美术基础。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和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的组织、监督下进行。

  1.按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投档成绩调档,调档比例按照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相关规定确定。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2.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批次,对于未完成的计划将征集志愿。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按照考生分数由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的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回或调剂到其他生源情况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3.学校实行分数优先录取规则,不设专业级差。对进档考生按投档分和专业志愿择优录取、确定专业。投档分相同时,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理工类和综合改革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成绩。

  对报有服从专业调剂志愿的进档考生,在所报专业已满的情况下,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排序调剂到计划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对未报服从专业调剂志愿的考生,在所报专业已录取满额的情况下作退档处理。

  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对于录取规则有规定,按其规定执行。其中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即对在招生计划数内的进档考生按专业志愿顺序依高考总分排序录取。

  4.在调档、录取和确定专业时,对教育部和各省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学校认可考生具备的所有加分项目中最高的一项,且最高不超过20分。

  第十三条 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的成绩等级须达到B+、B;获得学校自主招生资格的考生,其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的成绩等级须达到B、B;报考高校专项计划、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考生,其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的成绩等级须达到B+、B;其他特殊类型招生的选测科目等级要求按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执行。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对选测科目历史(文史类)和物理(理工类)等级达A+的考生加2分,等级为A的考生加1分。

  第十四条 实施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的上海市和浙江省,投档方式按照其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学校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否则作退档处理。学校将考生的综合素质档案材料作为安排调剂专业志愿的参考。

  第十五条 学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英语是各专业必修课程,考生入学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十六条 学校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好学计划)、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运动训练、港澳台侨生、第二学士学位等特殊类型招生项目的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相关规定以及学校本年度相关类别招生简章执行。

  学校面向内地西藏高中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以及国家专项计划的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相关规定以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体育专业录取规则: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查与体检合格、文化和专业省统考成绩均达到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本科合格线及以上的进档考生中,按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录取规则录取;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没有规定录取规则的,按专业成绩排序录取。对于体育类区分文理科的省(区、市),仅招收体育(理)考生。

  第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不录取未填报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志愿的调剂考生,学生入学后不得转入其他专业。

  第十八条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收费及其他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江苏省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暖气费等。

  1.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专业学费按学年收取,学分学费按学生学年实际所修课程的学分数收取,收费标准为100元/人﹒学分。具体收费细则详见《中国矿业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2.住宿费:1200元/人﹒学年。

  3.暖气费:100元/人﹒学年。

  其中,新生入学报到时按录取专业类预收学费,具体如下:

专业学科门类 学费(元/人﹒学年)
工学类 5800
理学类 5500
管理学、文学、经济学、法学类 5200
艺术学类 6800
体育学类 5300
公安学类 6000

  4.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国内学习阶段的学费为26400元/人﹒学年,国外学习阶段的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由外方合作大学按照其规定收取。

  以上收费如有变化以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和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第二十条 学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设立了完备的奖优与助困并举的“奖、助、贷、勤、补、减、偿”多位一体资助体系,保障学生就学和成长成才。学校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确保不让任何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2018年学校面向本科生设立的各类奖学金20余项,资助总额近9000万元,覆盖面超过50%。相关具体情况见学校本科招生网。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本科招生网站:http://zs.cumt.edu.cn;招生微信号:cumtzs;咨询电话:0516-83591555、83591666;传真: 0516-83591777。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电话:0516-83590270。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开展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任何以“中国矿业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中国矿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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