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教育厅发布了《江苏省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一起来看看吧!
江苏省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一、报名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我省户籍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 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二)非我省户籍的来苏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申请在我省参加高考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在我省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并有完整的普通高中学习经历;
2. 其监护人在我省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符合条件的港澳台籍考生,参照随迁子女政策,可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申请报名。
(三)在我省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人,持公安机关或国家移民管理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可申请报名。
(四)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 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普通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 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考)的应届毕业生;
4. 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考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 因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尚在处罚期内的。其中,未成年人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高考报名后至开考前,如发现考生有上述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情况,将取消其高考报名资格。
(五)报名办法
报名流程、资格审核等有关要求按《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 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办法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报名办法的通知》(苏教考招〔2024〕36号)执行。
考生办理报名手续后,方可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各类考试。
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各有关单位要严格审核考生报名资格,尤其针对特殊类型招生,要严格报考条件,加强资格审核和复验工作,坚决杜绝高中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报考以及不符合报考条件的非我省户籍考生在我省报考(教育部规定的少数招生类型除外)。
二、考生档案的建立和移交
考生档案由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组成。
(一)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电子档案须数据真实准确、图像规范。考生应认真填写本人的高考报名表、志愿表等,并认真核对,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考生本人填报失误或不按规定要求和时间填报信息对录取产生的不利影响,由考生本人负责。
(二)考生电子档案的建立与管理按照《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电子档案信息采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教考招〔2008〕5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考生电子档案由省教育考试院、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中学负责建立。考生电子档案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考生纸质档案的建立与管理按照《关于下发〈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档案移交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苏招委〔200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有关中学要加强考生档案建立与管理,并对考生纸质档案客观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追责问责。
考生被高校录取后,凭录取通知书到所在学校或单位领取经密封的个人纸质档案材料,报到时移交给高校。各地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中学应主动联系考生,督促被录取的考生办理纸质档案材料的领取和移交手续。已录取考生的报名登记表、体检表、志愿表等信息,由高校从本校录取库中将考生电子档案中的有关信息直接打印成纸质材料,并加盖学校公章,与其他纸质档案一起存入考生个人档案。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应届毕业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可与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结合进行。无就读学校或工作单位的考生原则上由所属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鉴定,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
(二)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尚在处罚期内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如因身体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特定项目检查时,须出具体检医院相应材料。
考生的体检工作须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苏教考招〔2024〕4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体检工作由县级(含)以上招生考试机构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各体检机构须按照有关规定,对考生体检作出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五、命题
语文、数学、外语三门科目使用全国卷,由教育部教育考试院负责命题;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由我省负责命题。命题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服务人才培养质量提升和现代化建设人才选拔,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注重考查学生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基本方法,引导学生融会贯通、灵活运用。优化试卷结构和试题形式,增强试题的应用性、探究性、开放性。持续加强国家教育考试工作队伍建设,完善教师参与命题工作的激励和保障机制,提升国家教育考试命题能力和水平。
六、考试
(一)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深化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9〕31号),我省高考实行“3+1+2”模式,考试科目包括全国统考科目以及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以下简称选择性考试科目)。
1. 科目设置
统考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3门,不分文理。选择性考试科目包括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门。考生首先在物理、历史2门科目中选择1门,再从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4门科目中选择2门。
2. 成绩构成及计分方式
高考总分值设置为750分。考生总分由全国统考科目成绩和3门选择性考试科目成绩组成。
语文、数学、外语3门科目以每门150分原始分计入总分,其中外语科目含听力考试30分。选择性考试科目每门均为100分。其中,物理、历史科目以原始分计入总分,其余科目以等级分计入总分。
3.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
考生所选的选择性考试科目,其所选科目的合格性考试成绩必须达到合格。对于选择性考试科目所对应合格性考试成绩不合格的考生,高考时不得参加相应科目考试,可参加志愿填报及投档。
4. 考试日程
经教育部批准,我省全国统考科目、选择性考试科目考试时间为6月7、8、9日(详见下表)。

5. 综合素质评价
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重要参考。综合素质评价围绕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自我认识与生涯规划等六个方面进行写实记录,建立个人档案。个人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将以统一格式提供给高校,具体使用办法由各高校在招生章程中予以明确。
(二)外语考试科目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 6 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应参加外语口语测试,且成绩符合相关高校(专业)的报考要求。
(三)报考体育类、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除必须参加文化科目考试外,还须按有关规定参加省教育考试院、招生高校组织的专业考试。
七、评卷
评卷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所有科目均实行计算机网上评卷。各设区市教育局和各有关高校要认真做好评卷教师的推荐、资格审核和选聘工作。承担评卷任务的高校要严格按照网上评卷的有关规定,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评卷工作任务。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确定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各科目评分细则密级的通知》(苏教考函〔2017〕4号),我省普通高考各科目评分细则为国家秘密级秘密,保密期限为5年,知悉范围为各相关学科评卷教师及工作人员。
八、招生计划
高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生源情况,按照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计划编制原则和要求编制招生来源计划,由省教育考试院与高校核对后,在考生填报志愿前向社会公布。
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按照历史等科目类、物理等科目类分别编制。一所院校可设置一个或多个院校专业组,每个院校专业组内可包含数量不等的专业(类)。同一院校专业组内各专业(类) 对考生的选考科目要求相同。同一院校选考科目要求相同的专业(类)也可分设在不同的院校专业组中。
根据教育部规定,安排跨省(区、市)招生的本科高校可以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预留不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1%的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高校须将预留计划数及其使用原则等向社会公开。
九、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我省的招生政策。各高校应制定适应我省高考方案的相关录取规则。凡高校招生章程与国家或我省招生政策相违背的,一律以国家或我省的招生政策为准。
根据教育部规定,高校须在规定时间内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https://gaokao.chsi.com.cn),由其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对招生章程进行核定,核定后方能向社会公布。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如有补充说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
各高校在报送招生计划的同时,须将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和联系方式一并报省教育考试院。我省将在公布招生计划的同时,汇总并公布各高校招生章程的网址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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