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4〕2号)《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3〕10号)和《江西省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文化考试安排和录取工作实施方案》(赣教考字〔2024〕1号)、《江西省2024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工作实施办法》(赣教考字〔2024〕2号)、《关于做好江西省2024年普通高校体育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赣教考字〔2024〕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江西省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以下简称“高招录取”)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录取地点
江西教育发展大厦。通讯地址:南昌市红角洲赣江南大道2888号,江西省教育考试院,邮编:330038。
二、录取批次和时间
(一)提前本科批次:7月10-18日(艺术类15日结束);
(二)本科批次:7月19-30日;
(三)提前高职(专科)批次:7月31日-8月3日;
(四)高职(专科)批次:8月4-11日。
三、网上录取联系方式
(略)
四、录取工作机制
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江西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分批次依次进行。
考生志愿是省教育考试院投档、高校录取的重要依据。根据教育部和江西省有关规定,凡按志愿投档且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不得以“自愿放弃”为由要求退档;招生高校也不得以“考生自愿放弃”为由允许退档。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退档原因作出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
五、关于平行志愿投档
江西省今年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包括:普通类(包括历史科目组、物理科目组,下同)的提前本科军事类、提前本科定向、本科(含国家专项、地方专项、苏区专项、预科班)、提前高职(专科)定向培养军士生、高职(专科);艺术类的本科、高职(专科);体育类的本科、高职(专科);三校生类的本科、高职。
(一)普通类总分相同考生投档顺序
根据教育部有关数据管理要求,我省考生文化考试各科目单科成绩均按照四舍五入办法取整计分,并作为考生投档排序及录取的依据。
平行志愿投档时,只有总分相同且单科分数都相同时,才视为相同名次;否则总分相同名次并不相同。总分相同的考生投档时按以下规则排序:依次按考生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投档,如仍相同则同时投档(此排序是否作为录取依据,由高校根据招生章程确定),高校录取专业时应按照招生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则执行。
平行志愿投档后,高校获得投档考生的志愿信息,只显示考生本次投档的志愿,不显示考生平行志愿填报的其他高校志愿信息。
(二)平行志愿投档规则
每个平行志愿栏只进行一轮投档,不进行后续投档。对高校未完成的计划进行网上征集志愿。
1.普通类
依据排序名次,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投档。即按照各高校确定的计划执行数1:1比例,按考生高考成绩排名从高到低依次对考生所报高校志愿的顺序(1→2→3→…→最后一个)逐个检索,一旦符合投档条件,即向该高校投档。
2.艺术类
按《江西省2024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工作实施办法》(赣教考字〔2024〕2号)规定的投档规则执行。
3.体育类
对专业、文化分别达到对应批次专业合格线及文化控制线的考生,依据体育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按志愿、按计划执行数1:1的比例投档。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总分(不分历史、物理组)排序;文化成绩总分也相同时,依次按考生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
4.三校生类
依据总分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按志愿、按计划执行数1:1的比例投档。总分相同时,排序的科目顺序依次为语文、数学、英语、信息技术。
六、关于单志愿投档
(一)普通类。在高考总分达到同批次文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根据考生志愿,按高校确定的招生计划1:1的比例(有特殊要求的除外)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单志愿投档时,高考总分相同的考生名次不分先后,一同出档,由高校择优录取。单志愿可以进行后续投档,在文化控制分数线上投档录取未满的,进行网上征集志愿。
(二)艺术类。按《江西省2024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工作实施办法》(赣教考字〔2024〕2号)规定的投档规则执行。
七、关于征集志愿投档
(一)在征集志愿时,凡未录取的考生均可填报。各批次征集志愿投档时,只对考生填报的本次征集志愿进行投档,此前填报志愿均无效。
(二)征集志愿原则上按缺额数1:1的比例投档(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平行志愿只投档一次,不进行后续投档。单志愿可以进行后续投档。
(三)普通类各批次高校征集志愿投档录取时,在控制分数线上投档不满额的高校,可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内,对征集志愿填报该校的考生,逐分下降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艺术、体育类专业,在各批次征集志愿投档录取时,不降低初次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包括专业合格线和文化控制分数线)。少数校考高校可按经批准并在招生章程中公布的文化成绩破格录取办法执行。实行省际联考的高校戏曲类专业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严肃招生纪律,规范招生行为
(一)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考试招生工作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考试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要严肃招生纪律,严格招生程序,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格遵守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十严禁”“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规定。高校不得违反规定的招生程序录取考生,不得降低标准录取考生,不得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严禁参与招生工作人员以任何形式进行有偿招生。严禁学校、教师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通过志愿填报指导服务谋取利益。
(二)严格落实信息公开。严格执行国家、省级、高校、中学四级信息公开制度,并按照保护学生个人隐私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自觉接受监督。招生录取期间,各地各校要向社会公开违规举报电话和咨询电话,安排专人接访,及时妥善处置招生信访问题。加强招生信息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规定,提高信息系统防攻击、防篡改、防病毒、防瘫痪、防窃取的能力。完善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加强系统和数据备份管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要强化考生志愿填报等环节安全管理,教育学生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学生个人及招考信息安全,严防信息泄露或被他人操控。
(三)严格执行招生宣传“禁令”。各地各校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宣传、炒作“高考状元”“高考喜报”“高分考生”“重点率”“升学率”等。各高校要规范招生宣传管理,招生广告或者宣传的表述应当严谨、规范,不得采取贬损、夸张、低俗以及其他不适当的语言或者方式开展招生宣传,不得以新生高额奖学金、违规承诺录取(含承诺录取专业、本硕博连读或贯通等)、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方式争抢生源,不得以优质生源登记表、志愿填报意向书等形式吸引、误导学生。志愿填报期间,要逐步减少外派招生宣传组的数量,进一步扩大线上咨询服务渠道。严格加强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或干预考生填报志愿。制作录取通知书应坚持简约、节约的原则,避免铺张浪费。省内高校录取通知书印制、寄递工作要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2020年高校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20〕23号)、《关于严格普通高校录取通知书印制发放寄递工作的通知》(赣教办函〔2022〕29号)执行。
附件:江西省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有关政策
江西省教育考试院
2024年6月25日
附件
江西省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有关政策
第一条 下列考生,经审核认定公示后,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一定分数投档。同一考生符合多项条件的,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高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等招生项目。
1.烈士子女考生,可加20分;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可加20分;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考生,可加10分;
4.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可加5分。
第二条 凡符合第一条所列条件的考生,必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省地校三级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所有获得加分资格的考生名单,集中在江西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三条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全国公安系统一级、二级英雄模范(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一级、二级英雄模范)的子女,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的子女,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5A级青年志愿者,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四条 普通类(历史、物理组),在各批次院校征集志愿投档录取时,在控制分数线上投档不满额的院校,可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内,对征集志愿填报该校的考生,逐分下降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艺术、体育类专业,在各批次征集志愿投档录取时,不降低初次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包括专业合格线和文化控制分数线)。少数校考高校可按经批准并在招生章程中公布的文化成绩破格录取办法执行。实行省际联考的高校戏曲类专业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等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部分高校招收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保送生以及综合素质评价录取等特殊形式的招生办法,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招收定向培养士官生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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