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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航招生事件:“个人行为”之说难以服人
2004-08-16
作者: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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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完全是个人行为”的说法,笔者以为这与事实不相符合,并且在逻辑上讲不通,难以令人信服。

  首先,从庞宏冰等人的身份看,他们的“北航人”身份已是无可争议。无论是此前央视记者在北航网页上查询的结果,还是后来广西警方从庞的工作证中得到的信息,都已证明了这一点。至于北航现在强调的庞已“脱离教学工作”,笔者以为这并不重要,因为招生工作本来就是一项非教学的学校事务性工作,不由教师来做很正常。因此,如果庞宏冰等“北航人”以北航名义行不法之事的基本事实已不容置疑,那么“完全是个人行为”之说就无从谈起。而且,既然学校承认负有责任,那“个人行为”又岂能“完全”?

  再从庞等人的实际作为来看,“完全是个人行为”之说就更难“圆”了:一说不交十万元,第二天真就退档了;而一答应交钱,马上又被正式通知录取了;家长再一犹豫,通知书便被扣住了———如此每说必应验、操纵招生于股掌之间的灵敏和高效率,按照现在学校的说法好像只是纯属巧合。即便如此,庞的天宏公司隶属北航是事实,他是该公司经理也是事实,他随身携带录取通知书更是事实,所有这一切都是一句“个人行为”可以解释得了的吗?

  从法理逻辑上讲,纵然北航在这一事件中有被下属人员欺骗、受害的成分,但规范员工的行为、保证招生工作的公平,本身就是学校法定的责任。一旦出了问题,学校失职的责任首先就是不能推卸的。

  公众之所以关注这一事件,并不是刻意要和哪个学校过不去,而是出于对这一事件背后招生公正、教育公平问题的关切。因此,面对问题,学校首先应该拿出一个坦诚承担责任的态度,并据此痛加反省、对症下药,才可能解决问题。如果一再强调“个人”过错,那么难免给人敷衍、推卸的印象,所谓的“诚恳致歉”也会有成色不足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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