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对象
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确定的报考条件,具有音乐、舞蹈、戏剧、书画等艺术特长的考生。
招生院校
清华大学等53所普通高等学校,2005年可面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招收艺术特长生试点工作,其他普通高等学校暂不参加试点。
招生试点学校招收艺术特长生的人数控制在国家核定的本校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1%以内。
艺术特长测试
招生试点学校要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制定测试标准和测试程序。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本校艺术特长生招生简章,内容应包括艺术特长测试科目和办法,测试时间、地点,选拔人数,录取要求等。各校招生简章应向有关省级招办提供,同时向社会公布。
对统一组织艺术特长测试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招生试点学校应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测试合格基础上再行测试或确认后确定入选考生名单。对未统一组织艺术特长测试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招生试点学校须自行或联合组织测试。
招生试点学校的测试工作应于2月底前结束,并于3月15日前将测试合格或确认的入选考生名单报送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备案并公示。各有关省级招办于3月底前将各招生试点学校报送的入选考生名单整理汇总报后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备案,教育部将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对入选考生进行集中公示。
文化考试
考生按户口所在地省级招办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并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
录取办法
对经有关省级招办核准备案及教育部集中公示的艺术特长入选考生,有关省级招办可根据考生志愿在招生试点学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但不低于学校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对艺术特长测试成绩特别优秀、文化考试成绩低于招生试点学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但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报考学校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招生试点学校应向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予以录取,该类考生的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校招收艺术特长生总数的15%。
未经有关省级招办备案、公示及教育部集中公示的考生,各有关省级招办不得按艺术特长生有关投档政策投档,招生试点学校亦不得按艺术特长生的有关政策录取。
53所艺术特长生招生试点学校
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化工大学、北京邮电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北京林业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中国地质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吉林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华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理工大学、河海大学、南京农业大学、中国药科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农业大学、湖南大学、中南大学、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重庆大学、四川大学、西南交通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长安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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