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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2002年高等院校音乐专业招生专业考试实施细则
2002-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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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浙江省高等院校艺术类音乐专业招生,实行全省集中,统一组织专业考试,现特制定《浙江省2002年高等院校音乐专业招生考试实施细则》如下:

  一、招生院校(专业)和招生简章

  1、招生院校(专业):实行全省统一联合考试的本省普通高校的音乐(教育)专业(含高职、高等民办学院)。

  2、印发招生简章:(1)各招生院校统一编制《招生简章》,内容包括有关招生规定、报名、专业考试时间、考试内容及注意事项等。(2)《招生简章》由市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招生学校负责向考生发放。

  二、专业考试科目及内容

  1、考试科目:视唱练耳、声乐、器乐三门。

  2、考试内容:(1)视唱练耳:分A、B二级,A为练耳(听音模唱)、B为视唱(抽题视唱)。(2)声乐:自选独唱歌曲1--2首,总时间不超过五分钟,考生自备乐谱,由考点统一代为伴奏(每组考生在考前半小时进行合伴奏一次)。(3)器乐:钢琴或其它乐器演奏自选练习曲、乐曲各一首,时间不超过五分钟。  

  三、报名

  1、符合招生条件的考生持学校或单位开具的学历证明或介绍信、本人身份证(或派出所附上同底版照片的身份证明),近期同底版半身免冠一寸证照2张在3月1日—3日到户口所在市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报名,按规定缴纳报考费90元。报名时,考生须认真填写《浙江省2002年高等院校艺术类音乐专业招生专业考试考生登记表》(以下简称《考生登记表》)与专业考试《准考证》(见附件二、三),并在《考生登记表》和《准考证》照片处贴好照片。

注:器乐科目考试选考除钢琴以外乐器的考生,须在《考生登记表》的专业考试科目一栏中的器乐栏下的空白格里写明所选考乐器的名称。

  2、市招办应及时把考生有关信息按规定要求输入计算机,并于3月10日前将考生信息软盘并附上考生花名册一份(花名册格式见附件五),连同《考生登记表》报送省招办技术信息科,并将报考费交省招办。信息库应严格按所要求的格式,确保身份证号和名字的准确性。如由于身份证号无或输错的考生而导致日后无法和文化成绩合成的责任由出错单位(人)负责。信息标准见附十一。

  3、准考证号统一规定用7位数编排,第一位为2、第二、三位为市号,后四位为考生顺序号(见附四)。市招办在《考生登记表》和《准考证》照片处加盖招办印章,《准考证》塑封后交给考生。考生持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在规定时间到考点报到参加考试。

  四、考试

  1、专业考试时间3月20日—30日,考点待定。各市考生的考试时间批次安排将根据各市考生报名数平均徘定,考生可在3月15日—17日到当地高校招生办公室了解具体考试时间、批次安排情况。

  2、 参加考试的考生持本人身份证和专业考试准考证,在规定考试日的前一天到考点报到,了解考试编组情况及候考检录时间。在每组考试前半小时考生将以组为单位检录进行声乐合伴奏一次。视唱练耳(A、B二等级)、声乐、器乐科目考试依次开始。逾期不补。

  考试期间一切费用自理。

  五、考试组织工作

  1、高校音乐专业统考工作,由浙江省高等院校艺术类专业招生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建立省高校音乐类专业招生专业考试领导小组,由省高校艺术类招生领导小组和省高校音乐类专业招生考试专家组有关领导成员担任。专业考试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督促,检查各科目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视唱练耳科目,二个等级考评组,每个等级的考评组由5名考评人员(含组长1名)和2名工作人员组成;声乐和器乐科目,三个考评组(其中器乐科目分钢琴考评组与非钢琴乐器考评组),每个考评组由9名考评人员(含组长1名)和2名工作人员组成。各考评组负责各科目考试评分工作。另设计算机组、考务后勤组(含保管组),负责考生的有关信息、成绩处理和考务工作。

  2、科目考评人员要求专业水平高,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或教研室主任以上职务,当年无直系亲属报考高校音乐(教育)专业的教师。科目考评人员由招生院校在3月10日前按附件十(表)格式要求填写推荐表上报省招办,由省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领导小组选聘,在特殊情况下亦可适当选聘专家参加考评。

  所有参加考评的工作人员须在3月19日中午12时前到考点集中,下午2时30分召开考前准备会。考试期间做到不外出、不会客。

  3、考评组长、考评员职责:

  (1)在音乐专业考试领导小组领导下,各科目考评实行组长负责制。开考前组长须抽出一定时间组织本组考评人员,认真学习评分标准及细则、考评人员守则,统一评分尺度,严格执行公平、公正的评分原则,力求不偏宽、不偏严,做到不错评不漏评。

  (2)考试中,由组长指导考生执行必要的考试指令,考评员实行独立评分,做到不商讨、不顾盼。对考生的考试成绩严格按该生考试号记录在评分表规定的空格内,做到准确无误。考试中碰到问题一般由组长解决,对特殊情况及时提交考试领导小组处理。组长对考场出现的特殊情况要做好记录。

  (3)每场(组)考试结束后,组长收齐本场次评分表,检查考评员在评分表上是否签名、有否漏评、成绩涂改等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成绩改动处,考评员和组长共同签名方有效。检查无误后装袋密封,并在封面上写明X批X场X组,组长签名后交本科目组工作人员。

  4、考点考务工作要求:

  (1)做好考生的报到报名工作和有关表格、材料的交接保管工作。

  (2)考前按市编排好考生考试组别及场次。考场编组情况,各组候考检录时间,考前在考点予以公布。

  (3)考务组长,在开考前10分钟向科目考评组组长发考试试题、录音磁带。考试结束及时收回交保管组。

  5、考评组工作人员职责:

  (1)各科目考评组工作人员,考前由考务组长组织认真学习工作人员守则。开考前15分钟到考务组领取本场次本科目考试的《考生登记表》、“考生准考证号登记表”、“考生考试号签发单”及“考试评分表”。

  (2)对本科目考生进行考前检录;考生进入考场前要核对《准考证》、《考生登记表》、身份证上的照片与考生是否相符,核对无误后在“考生准考证号登记表”上,按序号依次准确登记上该考生的准考证号,并签发与“准考证号登记表”上相同序号的该考生“考试号”提供给本科目考评组长。

  (3)本场(组)考生考试完毕将本场(组)的“考生准考证号登记表”装袋密封连同本场(组)的“考试评分表”一起再装入中信封,密封后在封面上写明X批X场X组,同时签名。并将《考生登记表》随意打乱装袋转到下一个科目考评组。

  (4)考试结束后,各科目考评组工作人员应及时将《考生登记表》如数送考务组,将已密封的“考生准考证号登记表”、“考试评分表”和“考生考试号签发单存根”送交保管组转送计算机组。

  6、计算机组工作职责:

  (1)妥善保管好“考生准考证号登记表”、“考试评分表”和“考生考试号签发单存根”。未经省招办同意任何人不得抽调、查询“考试评分表”。

  (2)准确无误地完成考生成绩、准考证号的输入工作。在4月15日前按要求打印出《省高校音乐专业考试全省统一排序成绩表》、《市统一排序成绩表》各一式三份,按市打印《考生成绩单》一份送省招办。省招办按市将《考生成绩单》、《考生登记表》、《市统一排序成绩表》寄各市招办。

  六、文化考试报名和填报志愿

  1、省招办按全省招生计划的适当比例划出专业考试合格分数线。

  2、各市招办负责向本市考生发还填有音乐专业考试成绩及可否报考高校音乐(教育)专业结论的《考生登记表》。

  3、获得可以报考高校音乐(教育)专业结论《考生登记表》的考生,在5月17日—19日到户口所在县(市、区)高校招生办公室办理参加文化考试报名手续;在6月3日—4日到户口所在县(市、区)高校招生办公室填报艺术院校系科专业志愿。考生在填报各批次志愿时,根据浙江省高等院校招生办公室公布的院校招生计划可任意选报纳入本省高校音乐(教育)专业统考的有关院校及专业(亦含承认我省专业统考成绩的省外高校及专业)为第一志愿或第二、三志愿。

  七、加强领导

  为了确保高校音乐(教育)专业招生质量,顺利完成高校音乐(教育)专业全省统一考试工作,整个专业考试工作在省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全省建立高校音乐专业招生考试专家组(名单附后),负责研讨、论证全省高校音乐专业招生考试工作。同时,有关招生院校建立由分管招生的校(院)长任组长,成员有校监察部门、招生部门参加的“高校音乐专业招生领导小组”,负责音乐专业招生的有关工作。

  所有参加招生考试工作的人员都要认真学习执行招生政策、规定,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坚决抵制不正之风。坚持“公平公正”的招生原则,创造一个让社会、考生放心的公开竞争的氛围,搞好今年的高校艺术类音乐(教育)专业的全省统考工作。如发现绚私舞弊、违反招生纪律的行为,将追究其责任,并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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