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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科技职业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2014-05-04
作者:中国教育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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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东营科技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和各省区招生委员会关于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建立以“六公开”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公开制度。

  第二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和学院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学院纪委、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要

  第四条 学校全称:东营科技职业学院。

  第五条 学院代码:13007。

  第六条 主管部门:山东省教育厅。

  第七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八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九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十条 学制:三年。

  第十一条 学院简介:学院位于山东省东营市大王高新技术开发区,是全国第二大油田——胜利油田的基地,位属经济快速发展的环渤海城市群和山东半岛城市群,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在山东省名列前茅。黄河文化、海洋文化、石油文化、生态文化等在这里交汇融合,区域经济与社会事业的强势发展,为高等职业教育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也为我院毕业生提供了良好的就业环境。

  学院占地611.2亩,建筑面积12.3万平方千米,图书24万余册,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1527万元。根据当地政府对职业教育发展整体布局要求,对辖区内职业教育资源进行了整合,整合后的东营科技职业学院无论在师资力量,还是在硬件投入上都有了很大提高。截止2013年底,已完成投资6326万元,新建5300平米的学生餐厅一栋、高标准运动场一处、13000平米的学生实训大楼一栋。2014年,投资约4000万元,建设综合楼等综合项目。领导的关怀,资金的投入,为下一步更好地发展具有我院特色鲜明的高等职业教育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为我院培养更高层次的高职人才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自建校以来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教学为中心,以实训基地为依托,以科研和技术服务为支撑,实行产教结合,开展“订单式”教育,突出“严、新、高、实”的特点,强化实习、实践,与企业建立深层次的合作关系,大力培养应用型职业技术人才。我院学生在2006年、2013年山东省大学生机电产品创新设计竞赛专科(高职)组获一等奖;在2009年山东省职业院校(高职组)技能大赛“栋梁杯”电子产品设计及制作项目获优胜奖;在2012年山东省化工过程实验技能竞赛高职组获二等奖;在2013年全国大学生会计信息化技能大赛获省级三等奖。学院2000年被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教育厅授予“全省成人教育先进单位”;2003年被山东省教育厅授予“全省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研先进单位”;2011年被山东省教育厅和山东省绿化委员会共同授予“山东省高校校园绿化管理工作达标单位”;2012年《橡胶轮胎模具的设计与制造》课程被山东省教育厅评为“山东省高等学校精品课程”;2013年10月被山东省教育厅授予“山东省高校学生宿舍管理工作达标单位”。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十四条 学院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专业招生设置

  第十五条 学院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七条 考生体检和专业限报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一律予以退回。

  第十八条 按公布的招生计划,根据学校志愿优先原则,首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不满的条件下,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凡考生分数达到生源所在省(专科)高职录取分数线、体检合格的考生,我院均按生源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录取手续。

  对于报考我院的考生,学院录取总原则是按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当个别专业计划不能满足考生报考需求时,学院将在录取时适当调整专业招生计划数,把填报人数少的专业计划调至填报人数多的专业计划中,以满足考生报考需求。对于按以上原则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各专业招生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九条 录取结束,根据有关规定在学院网站公布有关录取信息,考生可在学院网站查询录取结果。

  第二十条 录取到学院的考生根据个人意愿可按各省公安厅、各省教育厅的相关政策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正常完成学业,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十二条 2014年理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年6200元,文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年6000元。

  第二十三条 学院专业介绍等详细信息参见招生简章,或登录学院网站了解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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