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教体)局,各高等学校,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系统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与《教育部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2〕1号)要求,统筹推进教育评价改革和高考综合改革,持续做好疫情防控和考试组织工作,进一步提升我省考试招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确保2022年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安全、有序实施。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着力提升高考组织管理水平
(一)加强高考组织领导。各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切实加强对高考的组织领导,高质量、高标准完成各项工作,确保高考安全平稳实施。要落实考试安全责任制,各市招生(考试)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高考、治理考试环境、维护招考安全、整肃考风考纪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市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和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高校是本校考试招生(含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
(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各地各校要认真总结近年高考组考防疫工作经验,认真落实国家教育考试组考防疫要求,将高考组考防疫列入当地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工作重点。根据《山东省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考试防控指南》,结合疫情防控常态化实际,进一步细化组考防疫工作方案,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标准,强化命题制卷、考点考场、答题卡扫描、评卷等场所防疫举措,保障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做好考生和考务人员日常体温检测和身体健康状况监测,按要求为每个考点配备防疫副主考,设置必要的隔离考场、隔离设施,配备充足的防疫物资。认真落实入场体温检测、考场全面消毒通风、保持规定间距等措施。开展全覆盖式防疫教育和防疫培训,确保全体考生和考务人员熟知防疫知识和操作流程,坚决守住不因组织考试引发疫情传播的底线。
二、有效防范化解考试安全风险
(一)完善考试安全体系。根据全省教育考试安全工作专项整治行动要求,加强安全保密工作,坚持从严要求,强化从命题、制卷、运送、保管、分发到施考全过程管理,确保试题试卷绝对安全。加强考点考场管理,加大人员入场检测力度,规范执行考生进入考点封闭区和考场“两次安检”,严格执行考生进入考点(考场)安全检查工作规范,强化考点手机存放管理,严防考生携带手机、高科技作弊器材等入场。继续开展“净化考试环境严厉打击考试作弊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综合治理考试环境。完善高考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预案,进一步提高高考安全保障和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实行24小时值班制,重大问题要在第一时间准确上报,快速妥善处理。
(二)强化招生信息安全。要切实增强考试招生信息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严格落实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备案要求,健全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保障体系,确保重要设备、信息系统和考生信息安全。完善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加强系统和数据备份管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严格考生信息管理,通过严明工作权限、定期校验等措施,严防信息泄露和篡改。加强考试志愿填报账号及数据管理,指导考生妥善保管个人信息,防止被他人盗用或非法操控。
三、持续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一)优化综合素质档案使用。各地要依托“山东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优化完善综合素质档案,建立更加科学、准确的评价指标体系,为高校提供全面、规范、客观、简洁的档案材料。高校要积极探索在有关特殊类型招生中使用综合素质评价信息,调动整合资源参与高中学校的开放性、研究型和跨学科等项目学习课程设计。要突出强调过程评价,强化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在招生选拔体系中的作用,继续加大项目式学习、探究性学习、课题研究等标志性成果和发展性评价数据的权重,对学生进行多维度的考核评价,并作为招生录取的重要参考。
(二)推动完善配套政策措施。优化本科综合评价招生政策,健全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人才选拔模式。各试点高校要科学制定工作方案,严格报名和考核程序,规范组织志愿填报和录取工作,进一步促进科学选才。继续抓好公费生与委培师范生招录工作,严格报名、录取、报到、注册程序,加强高校、地方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按照高考标准组织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等级考试,扎实做好艺术专业全省统考和联考相关工作,优化志愿填报模式,提高考生志愿满足率。
(三)做好强基计划招录工作。试点高校要落实强基计划实施工作的主体责任,确保招录各项工作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平稳有序,要优化考核内容和形式,着重考查学生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归纳演绎等思辨能力以及对科学研究的兴趣等。试点高校要加强与中学的衔接沟通,通过视频直播、专题讲座等喜闻乐见的形式积极开展招生宣传和政策咨询活动。各地各高中学校要认真研究强基计划在人才选拔和培养方面的特点,帮助考生了解强基计划招生专业的优势、培养模式和发展前景,引导和鼓励真正对基础研究感兴趣、有培养潜质的学生报考。对于确认参加学校考核又无故放弃的考生,将根据高校通报如实记入诚信档案。
(四)推进高职院校分类招考。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评价方式和选拔制度,推动形成符合高等职业教育培养规律和特点的人才评价选拔模式。有序推进春季高考改革,优化招生对象,扩大专业类别,统一专业技能测试,提升人才选拔的科学性与实效性。继续实施高职(专科)单独考试招生与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针对高中毕业生、退役军人和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新型职业农民、在岗职工等不同群体的特点和受教育状况,做好分类招生和培养工作。
(五)继续深化考试内容改革。命题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命题的育人功能和积极导向作用,构建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考试内容体系。依据高校人才选拔要求和国家课程标准,进一步优化试题呈现方式,加强对关键能力和学科素养的考查,引导减少死记硬背和“机械刷题”现象。
(六)强化考试招生条件保障。各地各校要继续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考综合改革保障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31号)要求,强化考试招生保障工作,明确市、县两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改革合力。要加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加强标准化考点的升级与改造,有效屏蔽无线电、手机等信号,推动考试招生工作进一步提质增效。
四、保障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公平
(一)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高考政策。对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凡具有我省高中阶段学校学籍并有3年完整学习经历,且符合除户籍条件外其他高考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在我省就地(所就学的高中阶段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高考,并与当地考生享受同等的录取政策。各地要不断优化服务,细化操作办法和工作流程,确保有关政策落到实处。
(二)做好各类专项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要求组织实施好“高校专项”与“地方专项”计划招生工作,提高农村学生就读重点高校的比例。继续实施“高职院校专项计划”,招收脱贫后仍然享受优惠政策的家庭学生。考生的资格审核工作由实施区域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有关市教育局负责考生资格复核工作。各有关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进一步严格程序,明确责任人,会同公安部门加强对考生报名资格和身份的核查力度,切实把此项惠民政策落实到位。从2023年招生起,往年被专项计划录取后放弃入学资格或退学的考生,不再具有专项计划报考资格。有关高校要及时将往年放弃入学的相关考生信息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三)严厉打击“高考移民”行为。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高考报名资格审核,严格审核考生的户籍、学籍和实际就读情况。对于通过非正常户籍学籍迁移、户籍学籍造假、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获取高考资格的,要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要加强规范高中招生和办学行为,严格高中学籍管理,严禁空挂学籍、人籍分离、违规招生、违规借读等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标本兼治“高考移民”问题,切实维护高考招生秩序。
五、强化考试招生信息公示公开
(一)认真制定高校招生章程。各高校要做好招生章程编制工作,并于4月20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gaokao.chsi.com.cn)“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经省教育厅集中核定后在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和本校网站上分别发布。民办高校发布的2022年招生简章和广告,应于10月31日前将加盖学校公章的扫描件通过“全国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山东”报送备案。
(二)强化招生信息公开公示。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及时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强化特殊类型招生和高考加分考生的公示。加强对高校强基计划、保送生、艺术体育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考生及享受加分照顾政策考生的资格和录取要求的公示。所有申请享受高考加分的考生,均须就其对应的加分项目向县(市、区)招生办公室进行申报,各市招生考试机构要制定具体办法,会同公安、退役军人事务、侨务、民政、统战等部门联合审查考生户籍等特征信息。
六、加强考试招生录取过程管理
(一)严格招生计划管理。高校须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原则、要求和统一信息标准,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和教育部批准(备案)后,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进一步规范整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各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核准下达的本校当年招生计划,严禁无计划或擅自突破计划招生,严禁通过混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进行欺诈招生,严禁违规向学生作出招生承诺。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对高校招生行为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与学校招生资格、招生计划与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相挂钩的政策。
(二)严格招生工作秩序。各地各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规定,严肃招生工作纪律,严格遵守高校招生“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规定。各地教育部门要认真落实监管责任,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考试招生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抓好举报和信访调查处理工作,在高考和录取期间公布受理举报的单位、电话、电子信箱及通信地址,设立信访接待室,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高校是受理招生信访的责任主体,要及时受理、妥善处置,做到件件有调查、件件有回复。各高校要成立学校招生委员会,吸纳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参加,充分发挥其在民主监督和管理方面的作用。要进一步完善招生选拔机制,可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巡视学校测试、录取现场等方式,对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
(三)严格入学资格审查。继续坚持报到后全面复查和进行相关科目文化测试的办法,严查不符合条件违规报考学生和冒名顶替学生。要对新生报到所需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未办理户口迁移除外)、准考证等材料与考生纸质档案、录取名册、电子档案逐一核查,严格比对新生照片和关键信息。新生报到后,高校须将考生电子档案信息打印并加盖学校公章后存入考生纸质档案。高校须妥善保管考生电子档案,指定专人管理和维护,避免电子档案丢失。要对享受高考加分照顾、综合评价招生及各类专项计划录取的新生资格条件进行逐一核查。要对艺术、体育专业或艺术、体育特长生等特殊类型录取新生开展入学专业复测。特别要加大对以网络考试(测试)方式选拔录取考生的资格审查力度,入学后要逐人对照考试录像资料进行身份复验。要加强对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学生入学后的管理,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的学生不得调整到普通类专业,外国语中学推荐的保送录取的学生不得录取或调整到非外语类专业,民族班、民族预科班、公费师范生、公费医学生、公费农科生等定向就业类考生不得调整录取类型、培养方式等。
(四)严厉查处违规行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考试招生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大对考试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宣传力度。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考生的各种作弊行为要记入《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对严重违规的教育系统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要取消其招生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撤销招生工作职务,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公职;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对高考中严重违规或严重破坏高考的国家公务人员及其他人员,应向违规人员所在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其违规事实,并予以严肃处理。
对在考试、录取过程中违反招生工作规定,严重违背招生诚信、破坏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级中等学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相关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取消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七、进一步优化招生宣传与服务
(一)严格规范招生宣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中学校要主动做好高考综合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组织开展系统培训,确保政策解读内容准确、及时有效。健全信息发布机制,重要考试招生信息须经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或高校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后方可发布。坚持正确育人导向,进一步规范新闻报道,不得宣传炒作“高考状元”“高考升学率”等。加强舆情监控,防范招生诈骗等有害信息传播。严禁各地各校以高考成绩为标准奖励教师和学生。各地教育部门和中学不得给年级、班级、教师下达升学指标,不得将升学率与教师评优评先及职称晋升挂钩。
(二)优化考生咨询服务。各地各校要积极做好志愿填报指导服务,充分发挥基层教育部门和中学的主渠道作用,为考生提供参考信息和咨询指导。招生考试机构要积极采取研发志愿填报辅助系统等信息化手段,为考生提供个性化的信息服务。各地教育部门要联合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收取高价填报志愿咨询费、面试辅导费等的中介机构、网站和APP开展专项治理,依法依规查处虚假宣传、违规经营行为。严禁学校和教师与校外培训等社会机构合作,通过为考生提供志愿填报咨询服务收取费用、谋取利益。要加强对考生和家长的教育引导,帮助其树立正确的升学观和成才观,科学合理地做好学业和生涯规划。
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及录取具体工作安排另行制定印发。
山东省招生考试委员会
2022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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