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学院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并报考陕西警官职业学院的考生。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为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国际代码为13819。
第四条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是陕西省人民政府举办、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由陕西省公安厅主管,省教育厅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业务指导。
学院办学类型为高等职业教育,学习形式为全日制,办学层次为高职(专科),颁发学历证书的学院名称为陕西警官职业学院,证书种类为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五条 学校注册地址为陕西省西安市建工路50号。学院目前有两个校区,其中浐灞校区位于西安浐灞生态区启源二路1号,邮编710021;雁塔校区位于西安市建工路50号,邮编710043。
2017级新生就读地点在浐灞校区。
第三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成立招生委员会,专门负责制订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学院招生委员会由学院有关领导、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就业处、财务装备处、后勤处、保卫处、警体部、各系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张雨(教师代表)、陈敏娇(教师代表)、王宁(学生代表)、阮洁(学生代表)、樊继胜(校友代表)组成。
第七条 学院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录取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录取原则,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外语语种:不限。我院外语教学课程只开设英语授课,外语统考语种为非英语的考生,请谨慎填报。
第十条:学院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的高考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公安类专业(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公共安全管理)招生条件
(一)考生的政治条件应符合公安工作的要求,除按规定进行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外,还必须由公安机关进行政治审查。
(二)考生身体条件除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外,还应当符合公安部、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公政治〔2000〕137号)的规定。
(三)凡报考上述三个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陕西省公安厅组织的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试且成绩合格。
(四)考生高考成绩须达到陕西省高职(专科)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志愿填报在提前专科批。
第十二条 公安类专业(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公共安全管理)录取规则
(一)陕西省提前专科批实行梯度志愿,录取时学院在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合格考生名单内,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顺次录取第二、三志愿考生。
(二)专业录取时,学院根据公布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及考生志愿,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至低分排序的原则进行录取。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按照语文、数学、英语、文综(理综)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对于所报专业已满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处理。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坚持志愿优先的原则,按照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至低分排序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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