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有关法规以及《教育部关于〈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所需配套政策的函〉的复函》(教发函[1999]148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教学[1999]3号)和上海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2006年,本市将在部分高校专科层次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现将此项改革试点的方案公布如下:
一、指导思想
有利于高校探索多种形式选拔学生的机制,有利于促进高中阶段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有利于推动高校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有利于体现考生与高校依法自主双向选择的平等权利。
二、试点院校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上海杉达学院、上海建桥学院、上海新侨职业技术学院、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和上海邦德职业技术学院。
三、试点内涵
本市部分高校专科层次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是指上述高校专科层次招生,由试点学校依法自主进行入学考试、自主确定入学标准、自主实施招生录取。凡招生专业必须是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专业。
四、招生计划
6所试点院校总招生计划3436名(含招收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计划180名),其中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招生计划为300名(含30名退役士兵计划),上海杉达学院招生计划为306名(含30名退役士兵计划),上海建桥学院招生计划450名(含30名退役士兵计划),上海新侨职业技术学院招生计划800名(含30名退役士兵计划),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招生计划为500名(含30名退役士兵计划)和上海邦德职业技术学院招生计划为1080名(含30名退役士兵计划)。
五、报名办法
(一)报名条件
本市应届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考生),持有本市户籍。
(二)报名办法
考生直接到6所试点院校所设置的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每位考生限报1所试点高校。
退役士兵考生的报名办法,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制定的文件(另发)规定。
其他特殊情况,由我委审核后到6所试点院校所设的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
(三)报名时间
2月下旬,6所试点院校公布招生章程,3月4日、5日,办理报名手续。考生须持2006年本市统一高考报名号办理报名手续,退役士兵考生的高考报名号,待考生被6所试点高校录取并报到注册后,统一由试点高校向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办理。
六、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由所在高中阶段学校负责,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
退役士兵考生另文规定。
对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未撤销的考生,所在高中阶段学校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七、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考生体检工作由市卫生局和市教育考试院共同负责,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市卫生局、市教委联合印发的《上海市招生体检管理办法》执行。各试点院校可在此基础上,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合法、合理的补充规定,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考生体检信息的采集由区(县)体检站负责。
八、收费标准
6所试点院校参照国家高考的收费标准,按规定收取招生考试费。
九、填写《报名表》
考生在办理报名手续时,须填写试点高校印制的《报名表》。考生本人应认真、慎重填写《报名表》,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考生本人填报错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报名表》经本人及家长签字确认上交后,不得要求更改。
十、考试工作
(一)6所试点院校,可自主采取不同形式的入学测试,测试日期统一定于2005年3月18日上午9:00开始。
(二)艺术类专业加试的时间和命题由各试点院校自主确定。
十一、录取工作
(一)录取时间
6所试点院校应于3月底前完成录取工作,录取名单必须在4月初报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由高招生打印录取名册,并于4月5日寄发录取通知书。未被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当年高考。被录取而不报到的学生,当年不得再参加高考。
如被录取考生已缴纳2006年6月国家统一高考的考试费用,考生在报到注册时,由6所试点高校按考生实际报考科目门数负责将每科26元考试费用直接退还给已报到注册的学生,另将原按普通高校招生与参加自主招生试点的考试报名费差额11元退还学生。
(二)调档工作
6所试点院校录取的生源的档案采用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形式。考生凭招生院校录取通知书前往相关区(县)招办领取档案后送招生院校。
十二、相关事宜
6所试点院校在经得高中阶段学校同意后,可提前组织被录取考生进入高校的新生教育,但不得另外收取教育费用。该批新生与高考录取的新生统一于2006年秋季入学。
6所试点院校应认真、周密地制订招生章程,并于2月底前将经市教委核准的招生章程寄至各区(县)高招办。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测试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试点院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6所试点院校须严格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原则,以及“条件明确化、程序规范化、招生办法公开化、录取结果公示化”的要求,制定详细的自主选拔录取方案并向社会公布,认真做好报名、考核、录取、公示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十三、招生纪律
为了加强招生工作的领导,6所试点院校须成立由分管校(院)长负责的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并成立由校招生办和监察部门负责人为主的招生录取小组。凡属考试、录取中的重大问题,一律集体研究决定。并选派政策水平高、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并经过培训的骨干教师参加录取工作,凡有当年直系亲属报考本校者不得参与招生考试工作。
凡从事和参与招生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教育部和本市公布的有关招生考试条例、规定。违反者,按教育部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
加强招生考试廉政建设,招生工作实行“八不准、六公开、三监督”制度。八不准:(1)不准在报名、考试和录取等工作中循私舞弊;(2)不准向考生及家长许愿;(3)不准向考生所在高中阶段学校行贿;(4)不准在推荐和录取考生工作中弄虚作假及滥用职权要求学校违规录取考生;(5)不准接受考生(家属)的钱物、宴请和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6)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以介绍、拉拢生源牟取利益的活动;(7)不准违反规定擅自超计划招生;(8)不准以学历招生名义招收非学历班。
六公开:(1)计划公开(未向社会公布的招生专业计划不得录取);(2)政策规定公开(包括各种照顾对象政策、录取标准及分数线);(3)办事程序公开;(4)录取结果公开;(5)各试点院校的招生章程和必要信息公开;(6)咨询、监督电话和接待地点公开。
三监督:(1)我委将组织人员对6所试点院校的录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2)各试点院校将接受各区、县高招办监督;(3)接受社会监督(设接待站、计算机查询、在接待站设举报箱等)。
本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2006年上海市部分高校专科层次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工作日程
|
时 间 |
工作内容 |
|
2006年2月下旬 |
试点院校向社会公布依法自主招生章程,并同时在市教委网站公布 |
|
2006年2月底前 |
试点院校向区(县)高招办寄送经核准的招生章程 |
|
2006年3月4日、5日 |
考生去试点院校所设的报名点办理报名。 |
|
2006年3月18日 |
各试点院校选拔测试 |
|
2006年3月下旬 |
录取 |
|
2006年3月30日-4月1日 |
公示,(学校网络、家庭教育时报) |
|
2006年4月3日前 |
新生名单报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打印录取名册 |
|
2006年4月5日 |
发放录取通知书 |
|
2006年4月9、10日 |
新生报到 |
|
2006年4月12日 |
试点院校上报报到人数 |
|
2006年5、6月 |
试点院校可在录取新生中进行入校教育 |
|
2006年9月 |
新生正式入学 |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OO六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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