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全称为上海交通大学(分数线,专业设置),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教育部和上海市共建的综合性、研究型、国家首批“985工程”和“211工程”高校,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800号,邮编200240。
第三条 上海交通大学本科招生采用上海交通大学(国标码10248)和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国标码19248)两个招生代码,分别编制计划和录取。新生(除临床医学八年制(法语班)、临床医学五年制(英语班)外)全部在闵行校区就读,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录取的学生进入医学基础阶段后到重庆南路校区就读。毕业时所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均为上海交通大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四条 上海交通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上海交通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招生工作。
第六条 上海交通大学设立招生委员会,在制定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
第七条 上海交通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1。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3。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4。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5。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6。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上海交通大学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九条 上海交通大学按照教育部有关工作要求,根据各省(区、市)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本校各专业的人才培养需要、考生对各专业的认可度等因素确定分省计划及各专业(专业组)的选考科目要求,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上海交通大学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
第十条 上海交通大学根据各省(区、市)的生源情况和招生计划确定调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20%。上海交通大学在内蒙古自治区按分数优先原则(分数清)进行录取。
第十一条 上海交通大学认可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全国性加分政策。考生加分后投档,并可与我校优惠录取政策叠加。
第十二条 上海交通大学按照考生的投档成绩(“综合评价录取”按照综合成绩)择优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排序细则进行录取。
上海交通大学在专业录取中不设分数级差,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者。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数学、英语(“综合评价录取”的同分排序按照相应简章规定执行)。在专业招生规模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将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情况适度调整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上海交通大学致远荣誉计划理科所属方向(数学、物理学、生命科学、化学、计算机科学、生物医学科学)在新生中进行招生,学生录取后学籍由原专业转入致远荣誉计划相关专业。
第十四条 上海交通大学实行按平台、院(类)招生的学生入学时不分具体专业。一般在入学后,根据本人志愿、高考成绩及学校相关测试与规定,在所在平台、院(类)范围内再选择专业。
第十五条 上海交通大学交大密西根学院所属专业、交大-巴黎高科卓越工程师学院所属专业、自然保护与环境生态类、自然科学试验班(生命与环境交叉平台)、核工程与核技术专业、临床医学五年制(英语班)以及医学院列入提前批招生的各专业(护理学、预防医学、医学技术类),仅录取填报其专业志愿的考生。(国家专项、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预科班除外)
第十六条 上海交通大学在江苏省录取时,各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A,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思源计划)、高水平艺术团招生要求为A、B。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和艺术类招生的选测科目等级要求按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上海交通大学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艺术类专业依据相应简章规定的录取办法)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高校专项计划不进行志愿征集。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八条 上海交通大学全部专业均无男女比例要求。高考无外语语种限制,但学生入校后,除交大-巴黎高科卓越工程师学院所属专业、日语、德语、临床医学八年制(法语班)等专业外,全部主修英语。
第十九条 上海交通大学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等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及我校制订的具体招生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在录取中的特殊要求详见《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招生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上海交通大学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上海交通大学在新生入校后,将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上海交通大学按照国家规定和上海市物价局核准标准确定学费和住宿费标准:
1、学费
①大部分本科专业5000-6500元/人·年(不含②-⑦)。
②软件工程专业人民币16,000元/人·年。
③视觉传达设计、临床医学(法语班)专业:人民币10,000元/人·年。
④交大密西根学院所属专业:人民币75,000元/人·年(以主管部门批复为准)。
⑤交大-巴黎高科卓越工程师学院所属专业:人民币45,000元/人·年。
⑥临床医学五年制(英语班)人民币19,500元/人·年。
⑦按平台、院(类)招生的学生分流后按照分流专业标准收费。
2、住宿费为人民币1,200元/人·年。
第二十四条 上海交通大学以勤工助学为主要手段,以奖助学金为激励方式,以助学贷款为重要渠道,以学费减免和困难补助为辅助措施,切实履行“不让一名学生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的庄严承诺。
第二十五条 咨询和联系
我校各院系及专业详情,可阅览学校主页http://www.sjtu.edu.cn
上海交通大学招生办公室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800号新行政B楼333室
邮编:200240
咨询热线:(021)34200000
传真:(021)34207255
招生网:http://admissions.sjtu.edu.cn
电子信箱:zsb@sjtu.edu.cn
微信名:上交大
微信公众号:apply_SJTU
医学院招生办公室地址(重庆南路校区):上海市重庆南路227号
邮编:200025
电话:(021)63846590-776118
传真:(021)63853238
网址:http://www.shsmu.edu.cn/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电话:(021)34206217
第二十六条 上海交通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上海交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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