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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四川2014年高校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4-01-22
作者:四川省教育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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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高等学校,各市州招办:

  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深入推进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2014年普通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名及审核办法。符合普通高考及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报名条件的申请考生,按试点高校确定的报名时间和方式报名。申请考生本人和其所在中学应对向试点高校提供的考生基本信息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试点高校要严格按照本校自主选拔录取招生简章中确定的报名条件对推荐中学或申请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考生条件符合相应要求。

  二、资格公示。为确保我院能按教育部规定按时公示试点高校入选考生名单,及时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上核对、补充、确认考生报名信息。试点高校须于2014年4月21日前将我省入选考生名单、入选专业、录取优惠分值及学校联系方式函报我院,其中对学科特长等表现特别突出的个别优秀入选考生须注明。高校应同时按报教育部的规定格式报送入选考生信息数据库(电子信箱:0011@sc-eea.cn,邮编:610041,地址:成都芳草街26号省教育考试院)。

  我院将在四川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www. 四川省教育考试院.cn)上对我省所有自主选拔录取入选考生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集中公示。

  三、志愿填报。按照教育部要求,我省单独设置自主选拔录取考生志愿表,并作为入选考生符合选拔学校录取要求时进行提前投档的依据。

  经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上公示的入选考生,必须于5月16日前填报《四川省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自主选拔录取考生志愿表》(以下简称《志愿表》,可在四川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下载)。《志愿表》一式两份,由考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亲笔填写并签名确认,入选考生只能选填一所试点高校志愿,并填报该校入选的专业。凡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填报的,视为自动放弃,由此引起的遗留问题由考生负责。

  《志愿表》经所在中学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于5月19日前报县(市、区)招办,再逐级于5月23日前报我院,我院汇总全省入选考生《志愿表》后,按考生志愿整理出分试点高校考生名单,于5月30日前分别寄送试点高校,试点高校确认名单无误后加盖公章,于6月18日前返回我院。

  中学签署意见时应按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上公示的名单核对考生是否具备填报志愿的资格、所报志愿与入选学校和入选专业是否相符,并核查本校入选考生是否有遗漏,确认未填考生为自动放弃;县(市、区)招办和市(州)招办在收集《志愿表》后,按 “阳光高考”平台上公示的名单检查本地入选考生志愿。

  入选考生须参加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在通知高考成绩之后,已经填报自主选拔录取考生《志愿表》的考生,仍可填报各批次普通高考志愿。若试点高校对考生填报志愿有特殊要求的,考生还应按高校的要求填报普通高考志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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