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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医科大学厚博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2013-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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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考生、学院的合法权益,规范招生管理,依法治招,确保各项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凡参加全国普通高考并填报新疆医科大学厚博学院的考生均适用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新疆医科大学厚博学院是2003年4月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批准成立,2004年2月5日国家教育部确认的、实行新型办学模式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

  第四条 学校全称:新疆医科大学厚博学院。

  第五条 学校校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鲤鱼山路附29号。

  2015年,根据《新疆医科大学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合作建设新疆医科大学厚博学院协议书》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函﹝2012﹞306号《关于合作建设新疆医科大学厚博学院的批复》,厚博学院将整体搬迁至克拉玛依市校区。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第八条 新疆医科大学全面负责厚博学院的教学和管理,择优选派任课教师及管理人员,可充分保证教学质量。

  新疆医科大学厚博学院依托新疆医科大学的学科优势,按照医学科学发展最新趋势,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才市场需求设置专业。

  第九条 学生毕业后,按教育部规定颁发新疆医科大学厚博学院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电子注册进入国家教育部毕业证书认证网;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管理条例》规定的毕业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新疆医科大学厚博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招生批次和计划数

  第十条 新疆医科大学厚博学院每年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各专业生源情况,科学编制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新疆医科大学厚博学院各专业招生批次如下:新疆地区内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办公室规定的本科第三批次招生;其余省份所有专业按照各省、市、区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批次招生。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新疆医科大学厚博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三条 新疆医科大学厚博学院在整个招生过程中,坚持合法性、合理性和公开性的统一。

  第十四条 新疆医科大学厚博学院选拔新生,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国家教育部、各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第十五条 新疆医科大学厚博学院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并作如下补充:

  1、考生患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第一条中列出的六大类疾病,学院不予录取。

  2、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二条列出的色盲、色弱者,学校不予录取。

  3、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三条列出的任何一眼视力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者(或一眼失明);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者(或一耳全聋);斜视、嗅觉迟钝、口吃者,学校不予录取。

  第十六条 新疆医科大学厚博学院各专业对男女生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十七条 新疆医科大学厚博学院所有专业对考生的外语语种不做限制,但学院外语教学为英语。

  第十八条 新疆医科大学厚博学院根据各省(区、市)高校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第一志愿考生报考数及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确定在当地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

  第十九条 新疆医科大学厚博学院录取的考生应填报我校志愿。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当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不足计划数时,我校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条 分专业录取时,按考生总分成绩、所填报的志愿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一条 在专业录取过程中,若出现考生总分相当的情况,理工科考生主要参考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文科考生主要参考外语、语文等单科成绩,进行取舍。

  第二十二条 在专业录取过程中,对加分考生,按原始分计算。

  第二十三条 在专业录取过程中,对往届生、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新生在缴费、注册,并通过体检复查后获得学籍。

  第二十五条 新疆医科大学厚博学院临床医学专业、口腔医学专业学费每人每学年15000元;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医学检验技术专业、药学专业每人每学年13000元;护理学专业学费每人每学年11000元;公共事业管理学费每人每学年10000元。

  第二十六条 学生住宿费、书本费、各种证件(卡)工本费、体检复查费、公寓卧具费、实习劳保用品费、军训服装费等由学生本人承担,在入学报到时按自治区物价局审批的标准缴纳。

  第二十七条 2013年入学的新疆民语言考生将在2014年预科期满,进入专业学习,2015年将随厚博学院整体迁入克拉玛依校区完成学业。

  第二十八条 新疆医科大学厚博学院招生工作联系方式:新疆医科大学厚博学院招生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新疆医科大学厚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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