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新疆农业大学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建设的一所多科性农业高等院校,前身为新疆八一农学院,是在毛主席和周总理的亲切关怀下,1952年8月由王震将军在原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步兵学校的基础上创建。1995年4月21日更名为新疆农业大学。学校是以农业教育为优势,以少数民族教育为特色,以自然科学为主要学科领域,以应用学科为主要发展方向,以本科教育为主要办学层次,涵盖农、理、工、经、管、文、法等七大学科门类的一所多科性农业高等院校。学校以农立校,特色兴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围绕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培养具有爱国情怀和社会责任感、熟练掌握专业知识与技能、综合能力强的创新人才。本科基本学制:汉语言4年、民考汉4年、双语班4年、民语言4年(另预科一年);专科基本学制:3年。
第二条 为了保证新疆农业大学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结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新疆农业大学2017年普通本、专科的招生工作。
第四条 新疆农业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五条 新疆农业大学本、专科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家长、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新疆农业大学设立由分管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工作委员会是我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
第七条 新疆农业大学招生就业处是新疆农业大学招生工作委员会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新疆农业大学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新疆农业大学设立由校领导、纪检监察、财务等有关部门和人员参加的招生工作监督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并邀请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及社会人员对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
第三章 录 取
第九条 新疆农业大学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条 新疆农业大学录取批次,区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执行;区内分为本科零批次、贫困地区专项计划本科一批次、本科一批次、贫困地区专项计划本科二批次、本科二批次和高职(专科)。对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招生计划均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一条 新疆农业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根据生源情况设定比例。
第十二条 按照教育部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要求,报考我校高水平运动员项目(排球)的考生,需提前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测试,合格者在教育部考生信息网上公示后方可填报我校。
第十三条 进档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情况下,按照投档成绩的高低顺序,优先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即填报专业志愿考生的优先级大于服从调剂考生优先级;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按照:理科类考生数学、理综单科成绩优先的原则,文科类考生语文、文综单科成绩优先的原则录取。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凡符合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规定的加分条件的考生,我校在录取时均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少数民族地区、国贫县、区贫县考生和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根据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予以照顾,照顾幅度依照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我校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大学英语》,请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七条 报考我校英语专业的汉语言和民考汉考生,高考英语单科成绩不得低于95分;报考我校国际商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汉语言和民考汉考生,高考英语单科成绩不得低于60分;报考我校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的汉语言和民考汉考生的数学单科成绩不得低于50分。报考我校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的双语班考生的数学单科成绩不得低于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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