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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2017-05-15
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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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院高职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教育部及自治区有关高校招生的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 学院国标代码:10995

  第四条 办学性质: 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招生层次和学制:普通高职,三年

  第六条 学院承诺诚信招生并接受纪委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条 学院概况:学院是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创办于1958年,是全国首批新疆首所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全国创先争优先进基层党组织。学院位于昌吉市,新疆天山北坡经济带的核心区,大型龙头企业集聚,拥有良好的校企合作及就业环境。距乌鲁木齐国际机场18公里,交通十分便利。学院有四个校区,占地6000亩。建有1.7万平方米图书信息大楼,有纸质图书82.43万册、电子图书达1411.92GB;建有信息中心和设备一流的校园网;建有1.4万平方米的实验实训大楼,具有职业氛围的实训基地(含实训室)87个;与企业合作,建立了顶岗实习与就业“双基地”1566家。

  2017年学院安排了40个招生专业。其中,种子生产与经营、畜牧兽医、园艺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等8个专业为国家级重点专业,水利工程、计算机网络技术等7个专业为自治区级特色专业。电子商务、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成为自治区首批四年制应用本科(4+0培养模式)和五年制应用本科 (3+2培养模式)试点专业。建成国家精品课程3门、国家精品资源共享课程3门、自治区级精品课程16门。

  学院现有各类在校生万余人。有国家级教学团队3个,自治区级教学团队9个;国家级教学名师2人,全国教书育人楷模1人,自治区级教学名师6人,全国农业职业教育名师7人,自治区教学能手4人,自治区首届“四好老师”1人,自治区技能大师1人,全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影响力人物1人,自治区思想政治理论课学科带头人1人,自治区思想政治理论课学科骨干教师1人。

  学院设有专门的就业指导办、校企合作办、创新创业学院,为学生的就业与创业提供专业服务。2003-2016连续14年学院就业率名列新疆高校前茅,毕业生自主创业率名列前茅,并荣获“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全国职业院校就业竞争力示范校”、“全国首批实践育人创新创业基地”称号。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院成立书记任主任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九条 学院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在学院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招生的具体工作,并接受学院纪检委的全程监督。

  第十条 学院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在招生委员会中增加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充分发挥他们在民主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作用。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巡视学院测试、录取现场等方式,对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应达合格要求。

  第十三条 非平行志愿投档省、区、市:1、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2、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安排专业;在高考总成绩相同情况下,理科考生优先录取数学、理综、语文分数高的考生,文科考生优先录取语文、文综、数学分数高的考生;英语类及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则优先录取英语分数高的考生;三校生汉语言及民考汉考生优先录取语文、数学、英语分数高的考生,民语言考生优先录取汉语、语文、数学分数高的考生。3、所有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调剂,将由学院调剂录取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4、艺术类考生在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合格的基础上,原则上按考生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5、五年制应用本科(3+2培养模式)只录有专业志愿的考生;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录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按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教学厅【2010】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往届生的录取和应届生一视同仁。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无外语限制,但新生入学后学院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七条 单独招生、直升专的录取分别按照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单独招生考试实施方案、直升专考试实施方案中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5、艺术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将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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