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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2017-05-15
昌吉职业技术学院
作者:
关注掌上高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昌吉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际代码:12838

  第五条 学校地址:新疆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业大道8号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国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首批区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隶属部门: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学院业务主管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教育局。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和昌吉州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在原有设立由学院领导、纪检部门组成的招生工作督查小组的基础上增加了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社会行风监督员的第三方监督力量,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充分发挥他们的监督方面的作用。在录取期间成立录检组、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分配及有关要求以自治区规划处当年下达2017年招生计划书批准为准,详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规划处文件及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

  第十四条 学院录取批次:高职(专科)批次。

  招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省外户籍普通高考考生。招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户籍,单独招生考生、三校高职考生、中等职业教育优秀中职毕业生直升高职(专科)的考生。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录取规则

  1、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2、对相关科目成绩无特殊要求。

  3、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要求。

  4、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根据考生填报我院各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所有投档考生按考分排队由高到低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录取第二个专业志愿,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院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5、录取时,无男女生比例要求。

  6、学院各专业均无加试要求。

  7、往届生录取按照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办理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8、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的规定加分提档。高考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的考生。

  9、报考护理专业的考生身高低于1.60米,请慎重填报。

  10、我校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大学英语,请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重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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