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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
2023-05-22
新疆招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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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招生管理职责

  80.各级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本级招生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生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

  招生委员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高校的负责人兼任。

  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生委员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各级招生办公室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和开展招生考试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保证招生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81.自治区招生委员会负责自治区高校招生及统考工作,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接受教育部委托组织统考试题的命题工作,并加强命题、评卷、考务工作队伍建设;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组织高考及相关特殊类型招生统考、治理考试环境、维护考试招生安全稳定、做好考试防疫、整肃考风考纪等工作,指导、监督属地有关高校组织的特殊类型招生考试。

  (3)汇总高校在自治区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有关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4)指导、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履行公开和监督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关职责,对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及所属高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责任追究。

  (6)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评卷、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志愿填报咨询公共服务、录取以及其他有关工作;协调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解决不符合本地报名条件的来疆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回流出地高考报名。

  (7)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宣传和培训工作。

  (8)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保障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待遇。

  (9)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10)负责对违规考生、学校、机构等进行处理;配合高校对特殊类型招生中违规考生、学校等进行调查处理;配合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违法考生、学校、机构等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和惩处等工作。

  (11)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信访答复情况进行复查。

  82.各地(州、市)、县(市、区)招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负责本辖区内高考组织、考试环境治理、考试安全维护、考试防疫、考风考纪整肃等工作。组织有关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统考等自治区统一考试,并对考试安全负责。

  (3)对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

  (4)负责具体组织考生报名及资格审核、考场编排、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志愿填报咨询公共服务及其他有关工作。

  (5)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宣传和培训工作。

  (6)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保障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待遇。

  (7)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8)负责对违规考生、学校、机构等进行处理;配合高校对单独招生和特殊类型招生中违规考生、学校等进行调查处理;配合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违法考生、学校、机构等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和惩处等工作。

  (9)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相关考试招生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83.高校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和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开展招生考试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高校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和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

  (2)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本校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并负责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7)组织本校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并对考试安全、考试防疫负责,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

  (8)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9)承担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委托的评卷等工作,支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10)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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