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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
2026-06-07
新疆教育厅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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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做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6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6〕1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自治区2026年高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采取多元化的评价模式:“高考统考成绩+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地方和学校考试(考查)”,即:自治区2026年高考统考成绩仍然作为划定各批次投档控制分数线和录取时投档的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地方和学校考试(考查)成绩在录取时提供给高校作为参考。

  一、报名

  1.考生报名资格条件、报名时间、报名办法按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新教厅〔2025〕67号)执行。

  2.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考生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特别要加强在报名、体检、考试、志愿填报、录取等主要阶段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考生在申请报名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填写内容、提供的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招生考试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承诺被录取后按时报到就学。

  二、考生电子档案

  3.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数据要确保真实准确、图像规范,且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等纸介质材料内容一致。

  4.各地(州、市)教育考试机构应根据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发布的招生信息标准和有关要求制订本地区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考生信息采集的内容,要适应高校录取时对考生综合评价的要求。

  5.各地(州、市)教育考试机构根据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制定的信息确认管理流程和办法,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详细比对校验,并负责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卡)或相应信息数据库内容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完整、准确、安全,并按规定格式建立考生电子档案库。切实加强考生电子档案管理,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6.考生的纸介质档案由所在中学负责组建,档案内容必须完整、准确、规范。各中学要加强对考生纸介质档案的建立与管理,并对考生纸介质档案的客观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追责问责。不得将未经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核准录取的考生档案提供给高校或个人。

  考生本人凭录取通知书、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到所在中学领取经密封的纸介质档案,报到时交给录取高校。录取高校要认真查验考生纸介质档案密封是否完好无损。领取纸介质档案时双方要履行签字交接手续。

  已录取考生的报名表、体检表、志愿表等信息,由录取高校从本校录取库中将考生的电子档案信息直接打印成纸质材料并加盖公章,与其他纸质档案一起存入考生个人档案。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7.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无就读学校或工作单位的考生原则上由所属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或社区鉴定。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中。

  8.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尚在处罚期内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9.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2026年我区体检采用无纸化体检方式进行,无需考生、体检医院填写纸质体检表,考生体检信息采集过程无纸化、体检结论数据化,体检信息可进行高效查阅、管理。考生须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如因身体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特定项目检查时,须出具体检医院相应材料。各地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统一要求,认真做好考生的体检工作。

  10.考生体检须在地(州、市)招生委员会(含承担相应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招生委员会”)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体检医院须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体检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11.体检工作结束后,各地教育考试机构须通知考生本人及时登录无纸化体检系统进行查看。需进行复检的考生,由各地教育考试机构统一安排时间到指定的医院进行复检。在填报志愿时,考生应根据体检结果合理选择报考的高校和专业,各中学应指导专业受限和残疾考生合理填报志愿。

  体检工作应于5月15日前完成,并于6月10日前将体检数据报送自治区教育考试院。体检数据上报后,原则上不再受理各地提交修改体检数据的申请。各地负责组织有关单位登录无纸化体检操作系统打印纸质版《体检表》并装入考生档案。

  12.自治区人民医院为自治区普通高考体检终检医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

  13.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14.各级招生委员会要结合教育部办公厅、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和《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精神进行宣传和执行。

  15.体检工作其他事项按《关于做好新疆202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等四项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新教函〔2026〕24号)执行。

  五、考试与评卷

  16.普通高考计划类型、考试科目

  (1)计划类型

  自治区2026年普通高考招生计划设“普通类”和“单列类”两个类型。“普通类”招生计划面向各民族考生报考,“单列类”招生计划面向维吾尔族、哈萨克族、蒙古族、柯尔克孜族、塔吉克族、锡伯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达斡尔族、藏族、俄罗斯族等11个民族考生报考。

  (2)考试科目

  ①文化课考试科目

  报考“普通类”和“单列类”招生计划的考生,文化课考试科目均为:语文、数学、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外语。除外语科目外,其他科目均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试卷和答卷。其中,外语科目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考生成绩以总分750分,语文、数学、外语三科各15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科目300分为计分标准。外语科目笔试部分120分、听力部分30分,听力部分为必考内容,其成绩不计入高考外语科目成绩总分,按考生听力考试实际得分计入听力单项成绩,在录取时提供给高校,是否做录取参考由高校决定;试卷笔试部分的120分调整为150分,调整换算办法:按考生笔试部分的卷面成绩乘以1.25,换算为外语科目成绩。外语科目不组织口试。

  ②专业课考试

  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体育类专业统考;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艺术类专业统考,其中报考戏曲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省际联考;考生结合自身情况,在相应专业统考成绩合格基础上,按相关高校要求参加校考。

  17.“三校生升高职”计划类型、考试科目

  (1)计划类型

  自治区2026年“三校生升高职”招生计划设“普通类”和“单列类”两个类型。“普通类”招生计划面向各民族考生报考,“单列类”招生计划面向维吾尔族、哈萨克族、蒙古族、柯尔克孜族、塔吉克族、锡伯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达斡尔族、藏族、俄罗斯族等11个民族考生报考。

  (2)考试科目

  ①文化课考试科目

  报考“普通类”和“单列类”招生计划的考生,文化课考试科目均为:语文、数学、政治理论。所有科目均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试卷和答卷。考生成绩以总分450分,语文、数学、政治理论三科各150分为计分标准。

  ②专业课考试

  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体育类专业统考;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艺术类专业统考。

  18.文化课考试时间为6月7日至8日。

  19.各级招生委员会和有关高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成立由教育考试机构、保密、公安、纪检等部门人员组成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试卷的安全保密,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保密室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准设立考区。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接报告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同时报告本地招生委员会,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20.各地政府主管领导是本地区高考第一负责人。各考区负责人员名单须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备案。考区下设考点,考点下设考场,实行分级管理。考试必须在标准化考点举行。考点应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中学有承担考点的义务。若因特殊需要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增设考点,须报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批准。教育部授权有关高校组织的考试一般在标准化考点举行,确需安排在室外或其他场所的,应配备身份识别、防作弊和考试监控等功能设备。

  21.高考期间,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派出巡考组对各地考试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指导。严格实行考风考纪违规上报制度,重大事项必须及时上报,不得瞒报、漏报,否则将追究主管领导及当事人责任。

  22.各地要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修订)》(新教厅〔2019〕50号)要求,为残疾人平等报名参加考试提供合理便利。

  23.全国统考和自治区级统考答卷的评阅由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答卷的评阅由各高校组织。高校可根据命题机构提供的评分参考(指南),结合本校考生答题实际情况,制订评分细则。高校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评卷管理,确保评卷过程安全、结果准确。

  考试结束后,各地须配合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做好考试内容改革的宣传工作,发挥高考的育人功能和积极导向作用。

  24.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成立评卷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评卷工作。区内各高校有责任承担普通高考评卷工作任务,各中学教师也有承担普通高考评卷工作的义务。评卷点设施设备及场地应符合评卷的要求,具备便于封闭和管理、学科门类齐全、师资力量雄厚、教学管理水平高等条件。评卷点要成立领导小组,并逐步建立起比较稳定的评卷教师骨干队伍,评卷教师从高校和高中骨干教师中选聘。评卷期间自治区评卷工作领导小组将派出驻点人员,全程监督各项工作落实。要严格按照评卷有关工作要求和办法组织实施评卷工作,加强评卷工作人员管理。

  25.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规范做好高考成绩发布工作。除教育部规定的特定事项外,只能将考生的高考成绩信息提供给考生本人及有关投档高校,不得向考生所在中学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严禁公布、宣传、炒作或变相炒作高考“状元”“升学率”“上线率”“录取率”等内容。

  六、招生章程

  26.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自治区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27.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经其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核定后方能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如有补充说明,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学费,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高校法定代表人应对本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28.根据教育部统一安排,高校须于4月30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s://gaokao.chsi.com.cn)“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平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须于5月20日前完成对所属高校招生章程的核定工作。

  29.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涉及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办学层次(本科或专科,专科学校注明高等职业学院或高等专科学校),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是否为独立学院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思想品德考核及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进档考生的录取规则(如对考生加分成绩的使用、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及专业调剂录取办法等),学费标准,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证书种类及其他信息,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有关高校制定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教育部及生源省份的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高校特殊类型考试工作方案和招生办法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后,报属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

  30.区内高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将主管部门核定的招生章程及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报送自治区教育考试院。

  31.考生填报志愿前,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及中学要指导考生认真阅读高校招生章程,了解其中内容。考生如因不了解招生章程中有关内容而影响录取结果,后果由考生自负。

  七、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

  32.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根据教育部汇总公布的年度专业设置备案和审批结果,在所属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内,按有关计划管理工作要求以及招生章程确定的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编制、调整、执行本校的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

  33.高校应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区、市)的生源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自主、科学、合理地安排招生来源计划。高校对本校编制的来源计划负责,相关说明内容应简明扼要,且须与国家招生政策规定、本校招生章程保持一致。

  34.高校经向其主管部门申请,并经教育部核准备案,可面向部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安排少量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高校须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符合有关规定的协议书。严禁虚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业招生向考生收费。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应面向全区招生。

  35.安排跨省(区、市)招生的本科高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可以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凡有预留计划的高校,须将预留计划数报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时,高校须将预留计划数及其使用原则等向社会公开。

  36.高校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原则和要求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后,应当按时报送其主管部门。

  37.自治区所属高校拟安排在有关省(区、市)的招生计划,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统一与有关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安排。

  38.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负责审核、汇总本部门(单位)所属高校编制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教育部。

  39.自治区教育考试院依据教育部分送的招生来源计划,负责通过2026年普通高校在疆招生计划专业目录,及时、规范、准确地统一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计划信息。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在汇总编辑各高校在我区招生计划专业目录期间,将通过“新疆教育考试院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编制核对系统”与各高校核对在疆招生计划,各高校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招生计划核对、确认工作。

  40.除按计划管理办法允许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外,各高校招生来源计划均须经教育部汇总分送,由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负责向社会公布,未经教育部分送和我区公布的招生计划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41.录取期间,各高校对分专业招生计划的调整工作,一律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在网上进行,并须征得高校主管部门和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的同意。高校调整招生计划数及其使用的有关要求,由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中核实后,于同批次投档前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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