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教育部“阳光招生”工作要求,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中央美术学院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央美术学院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中央美术学院(Central Academy of Fine Arts)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院校。学校注册法定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南街8号。现有望京校区(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南街8号)、燕郊校区(河北省三河市燕郊经济开发区燕顺路177号)、上海校区(上海浦东新区临港新城环湖南二路1099号)三个校区开展本科教学。
第三条 中央美术学院招生层次为普通本科,学制为四年或五年。招生类型包括: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华侨港澳台联招、香港中学文凭考试、新疆少数民族协作计划。
第四条 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中央美术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中央美术学院学位证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达到中外双方毕业和学位授予标准,颁发双方相应证书。
第五条 中央美术学院招生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劳表现,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中央美术学院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成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层层压实工作责任;设立招生委员会,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履行职责。
第七条 中央美术学院招生处作为组织和实施招生考试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本科招生考试的日常工作。中央美术学院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原则
第八条 中央美术学院根据办学宗旨、学科专业建设重点以及教学资源等综合因素科学、合理地制定本科招生计划。最终招生计划以教育部下达的计划数为准。
第九条 中央美术学院在教育部统一领导及各省级招委会组织下开展录取工作。
第十条 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不设专业级差。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未完成的招生计划,根据各省市要求进行公开征集志愿录取。
第十一条 中央美术学院调档时认可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全国性加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艺术类专业。投档考生选考科目须满足我校选考科目要求,并参照各省市相关指导文件进行志愿填报。
第十二条 造型艺术、中国画、书法学、实验与科技、艺术设计、城市艺术设计、文物保护与修复、建筑学、艺术学理论、艺术与设计管理、美术学面向全国招生,不编制分省招生计划,艺术类文、理科考生兼招,安排在艺术类提前批次进行录取。校考专业录取时原则上只录取院校第一志愿考生。
(一)计算相对成绩
根据考生生源省市普通本科(文/理)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或特殊类型招生录取控制分数线对艺术类专业(艺术史论除外)考生文化课成绩总分进行统一折算,并按折算后的文化课相对成绩(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文理科统一划线。
考生文化课相对成绩 = 考生文化课成绩总分÷生源省市普通本科(文/理)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或特殊类型招生录取控制分数线×100。
在计算青海省、高考综合改革省市的考生文化课相对成绩时,使用特殊类型招生录取控制分数线。在计算海南省考生文化课相对成绩时,高考文化课成绩使用标准分。
(二)按专业考试成绩排名录取
造型艺术、中国画、书法学、实验与科技、艺术设计、城市艺术设计、文物保护与修复:考生文化课相对成绩达到我校文化课录取控制线要求,依据专业校考复试成绩排名录取。专业考试名次并列且招生计划不足时,按文化课相对成绩排队录取。
(三)按文化课相对成绩排名录取
1.建筑学、艺术学理论、艺术与设计管理:考生专业考试成绩合格,依据考生高考文化课相对成绩文理科统一排队,择优录取。文化课相对成绩并列且招生计划不足时,按专业成绩排队录取。
建筑学各省市录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2人;艺术学理论各省市录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8人。
2.美术学:“美术学和设计学类”省级统考合格的考生按高考文化课相对成绩文理科统一排队,择优录取。文化课相对成绩并列时,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单科高者优先。美术学各省市录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8人。
第十三条 艺术史论专业编制分省招生计划,安排在本科普通批次进行录取。具体分省计划以各省级招办公布为准。
录取时以高考文化课成绩排序,高考综合改革省市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不低于特殊类型招生录取控制分数线,非高考综合改革省市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不低于普通本科(文/理)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高考文化课成绩相同时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单科高者优先。
第十四条 中央美术学院本科阶段仅开设大学英语课程,非英语语种考生考入我校后,须在本科阶段完成英语课程学习。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中央美术学院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北京市和上海市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学费。
1.人文学院、艺术管理与教育学院学费标准:8000元/学年。
2.(中法)艺术与设计管理学院国内学费标准:45000元/学年;学生赴法国学习期间学费及生活费按法方学校收费标准缴纳。
3.其他院系学费标准:15000元/学年。
第十六条 中央美术学院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报考中央美术学院的考生须符合体检要求及专业学习要求,非色盲。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中央美术学院将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及《中央美术学院新生入学复查实施办法》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凡复查不合格、不符合录取条件者取消学籍,退回生源所在地。
第十八条 中央美术学院实行奖学金制,设综合类、专项类、教学类、院系独立类等多类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本科学生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待遇。
第十九条 中央美术学院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考前辅导班,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未在任何省市、任何中学建立生源或生源培训基地。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未经中央美术学院授权以中央美术学院名义进行招生宣传,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央美术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未尽事宜,以教育部和各省市相关招生政策为准。本章程通过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及中央美术学院官网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一条 招生联系方式
中央美术学院官网:https://www.cafa.edu.cn
咨询电话:010-64771056/1552
申诉电话:010-64771000
微信公众号:央美招生
电子信箱:zsbgs@cafa.edu.cn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南街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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