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学校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凡参加2016年浙江海洋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考试的浙江考生均适用本招生章程。
第三条 浙江海洋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守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实行“学校负责,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为浙江海洋学院,创建于1958年,现已发展成为一所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和外国留学生、港澳台学生招生权,以海洋为特色,理学、农学、工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历史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省属公办本科高校。
第五条 学校主校区位于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长峙岛,枕山环海,设施先进,风景宜人。学校的国家代码为:10340,浙江省代码为:0010(普通招生)。
第六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颁发浙江海洋学院全日制本科毕业证书。符合浙江海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浙江海洋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授予浙江海洋学院相应学位类别的学士学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有关工作,其下设办公室、考务组、监察组和保障组,负责实施相关具体工作。
第八条 “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招生就业指导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协调处理学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日常事务;考务组挂靠教务处;监察组挂靠监察室;保障组由后勤服务处牵头,宣传部、保卫处、计划财务处、团委、网络中心等部门参与组成。
第四章 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计划2016年通过“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80人,招生批次为第二批提前批,具体招生专业、人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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