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等有关政策和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为了公平、公正、规范、高效地做好招生工作,结合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6年湖州师范学院求真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湖州师范学院求真学院,国家代码:13287,省内代码:0121。学院是1999年8月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2004年11月经教育部确认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独立学院。办学地点为浙江省湖州市学士路1号。
第五条 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名称:湖州师范学院求真学院。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院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七条 学院招生就业部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计划与培养方式
第八条 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趋势及学院自身办学条件,经浙江省教育厅批准,2016年学校面向十八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均为非师范本科专业。
第九条 学院各专业招生批次如下:在浙江省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本科第二批次招生;其余省(市、自治区)所有专业按照各省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批次招生。分省(市、自治区)分专业招生计划及说明见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院2016年继续实施大类(或专业)招生,录取时各大类(或专业)不设专业级差。
第十一条 学院对按大类招生的学生采取“1+3”模式,实行“厚基础,宽口径”培养。学生在完成大类基础课程学习后,根据“志愿+成绩”原则进行专业分流。学生申请专业分流和转专业按学院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艺术类、护理学以及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的学生由我院与湖州师范学院联合培养。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具体如下:
(一)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00%-105%,具体比例视各省情况而定。
(二)外语语种要求: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考生,所有其他专业学生进校后原则上只以英语作为外语教学语种。
(三)男女比例: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四)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细则》精神执行。
(五)学院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对于进档考生,根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择优录取,专业志愿间无级差分。所有专业均不能满足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院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六)录取专业排序中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按文化总分(剔除加分)高低,文化总分仍相同时再按单科顺序及分数高低(有特殊要求省份则遵循该省文件执行)。单科顺序排列:剔除自选模块,文科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七)各专业外语单科成绩原则上要求:英语专业达到90分(或总分的60%)。在实际录取中,学院可根据生源总体情况适当调整单科成绩要求。
(八)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按教育部及各生源地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公室)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录取方式:全面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以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公室)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为网上录取新生的依据。具体如下:
(一)录取结果公布渠道:通过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公室)及学院招生网公布。
(二)录取新生按录取通知书规定日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逾期不办(超过两周)且无正当理由者,视为自动放弃。
(三)新生入学后,学院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体育特招生录取办法:在符合《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细则》要求,文化考试成绩过线,特招生专项测试合格的前提下,按照体育术科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具体计划和录取办法参见《湖州师范学院求真学院2016年体育特招生招生简章》。
第十六条 为满足考生专业选择权,学院承诺2016年浙江省普通文理科第二批考生被我院录取且体检不受限制情况下,高考理科排名列全省前55000名,文科排名列全省前18000名,入学一年后可在本批次选择全院任何专业就读(不包括体检受限专业)。
第六章 收费及奖学金、助学金政策
第十七条 学院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批文和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详见《湖州师范学院求真学院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学院学生公寓收费标准按照浙江省物价部门批文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院设有各类专项奖学金和助学金,建立了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为辅助措施的资助体系。具体政策详见学院相关文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咨询电话:0572-2599888,2321128(兼传真)
通讯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学士路1号 邮编:313000
学院网址:http://qzxy.hutc.zj.cn/
招生网址:http://zsw.hutc.zj.cn/index_qz.asp
官方微信平台:hushixuezi(搜索“湖州师范学院校园助手”)
第二十一条 2016年招生计划及专业介绍等其他信息详见学院招生网及招生简章。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实行,由学院招生就业部负责解释。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和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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