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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城市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2017-05-16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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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录 取

  第十六条 浙江省以考生符合所填报志愿的选考科目范围为前提,按照专业平行志愿录取,调档比例为100%。其余省份根据各省(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按照顺序志愿(传统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20%。

  第十七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学院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

  第十八条 学院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九条 学院外语公共课为英语(英语专业除外)。

  第二十条 根据培养要求对部分专业设定英语单科合格线。国际商务专业、金融学(中新合作办学)、工业设计(中新合作办学)、会展经济与管理(中新合作办学)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

  以上成绩按单科总分150分计,具体按各省(自治区)普通高考实际单科总分等比例换算。

  第二十一条 学院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浙江省在确定考生录取专业(类)时,以考生符合所填报志愿的选考科目范围为前提,根据考生专业平行志愿,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其余省份(自治区)在确定考生录取专业(类)时,各专业志愿之间无级差,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二十二条 专业(类)录取过程中,若出现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优先录取实考分高的考生。投档成绩与实考分均相同时,按照考生所在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政策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江苏省考生录取: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须达到1B1C及以上;进档后按“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择优录取,当投档成绩相同时,选测科目等级高者优先,如仍相同,按江苏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排序。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全日制专升本招生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院在浙江省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按照《浙江大学城市学院2017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浙大城院发〔2017〕13号)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入学复查、收费、奖励和资助

  第二十六条 被学院录取的新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到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学院各本科专业均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资产评估、金融学专业学费5300元/生·年,土木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临床医学专业学费6000元/生·年,统计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工商管理、旅游管理、新闻学、广播电视学、广告学、汉语言文学、英语、商务英语、法学、行政管理专业学费17000元/生·年,软件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机械电子工程、日语、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药学、护理学专业学费18000元/生·年,通信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学费20000元/生·年,财务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商务专业学费23000元/生·年,建筑学专业学费25000元/生·年,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专业学费27000元/生·年,金融学(中新合作办学)、会展经济与管理(中新合作办学)学费40000元/生·年,工业设计(中新合作办学)学费45000元/生·年。每学年初,各专业(类)学费按浙江省物价部门核定的预收标准进行预收。新生入学时按专业类招收的本科生统一按照专业类中学费标准较低的专业收取费用,分专业后分别按所学专业规定的学费标准执行。每学年结束时,根据所注册专业及实际所修读的学分数结算。

  第二十八条 学院为优秀学生设立新生精英奖学金、学业优秀奖学金、专业精英奖学金、创新创业类奖学金、对外交流奖学金、优秀团队奖等。此外,学生还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浙江省政府奖学金及由社会各界捐赠的各项外设奖学金。

  第二十九条 为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院向学有余力的学生提供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学院联系方式:

  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zs.zucc.edu.cn

  咨询电话:0571-88018551

  电子邮件:zs@zucc.edu.cn

  通讯地址: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51号

  邮 编:310015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若有与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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