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学校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凡参加2018年浙江海洋大学“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考试的浙江考生均适用本招生章程。
第三条 浙江海洋大学“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守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实行“学校负责,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机制,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浙江海洋大学是国家海洋局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创建于1958年,现已发展成为一所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和外国留学生、港澳台学生招生权,以海洋为特色,理学、农学、工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历史学、教育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省属教学研究型大学。
第五条 学校主校区位于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海大南路1号。学校的国家代码为:10340。
第六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颁发浙江海洋大学全日制本科毕业证书。符合浙江海洋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浙江海洋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授予浙江海洋大学相应学位类别的学士学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有关工作,其下设办公室、考务组(含专家委员会)、监察组和保障组,负责实施相关具体工作。
第八条 “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招生就业指导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协调处理学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日常事务;考务组(含专家委员会)挂靠教务处;监察组挂靠监察室;保障组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牵头,宣传部、保卫处、计划财务处、团委、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等部门参与组成。
第四章 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计划2018年通过“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150人,具体招生专业、计划及选考科目范围如下表所示:
招生专业 |
招生计划 |
选考科目范围 |
备注 |
数学与应用数学(师范) |
20 |
物理、化学、技术 |
每位考生只能选报其中一个专业,专业之间均不予兼报。 |
物理学(师范) |
10 |
物理、化学、生物 |
|
汉语言文学(师范) |
15 |
思想政治、历史、地理 |
|
历史学(师范) |
15 |
不限 |
|
小学教育(师范) |
35 |
不限 |
|
英语(师范) |
20 |
不限 |
|
船舶与海洋工程 |
10 |
物理、化学、技术 |
|
油气储运工程 |
10 |
物理、化学、技术 |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10 |
化学、物理、生物 |
|
水产养殖学 |
5 |
生物、化学、技术 |
|
合计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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