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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进一步做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六项措施
2020-06-23
浙江之声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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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自2014年起,浙江省作为全国首批试点省份,与上海市一道,承担国家高考综合改革试点任务。5年来,已经完成了三轮高考招生录取。

  高考综合改革是一项探索性改革,没有先例可循,因此需要先行先试、探索完善。发现问题并不断调整完善改革方案,本身就是改革试点的价值所在。试点以来,浙江省和上海市都对高考改革试点方案进行了调整充实,为全国其他省份的改革试点提供了有效借鉴。

  2018年底英语加权赋分事件之后,浙江省委、省政府组织力量就高考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开展全面的调研和评估,并在教育部指导下,针对存在的问题和矛盾,结合教育教学实际情况,再次研究了完善措施。日前,省政府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20〕11号),对高考的部分政策进行调整。主要有六项措施:

  一、高中学考按年级定时定科统一安排,同一年级统一科目统一时间开考,从2020年入学的高一学生开始实施。

  二、外语和选考科目成绩从2年有效改为当年有效,从2021年1月考试起实施。

  三、选考科目等级赋分的分差由3分改为1分,从2022年1月选考起实施。

  四、录取分段由三段改为两段,从2021年招生录取起实施。

  五、语文、数学和外语使用全国统一命题试卷,从2023年起实施。

  六、职业技能操作考试作为合格性考试,由省统一标准、市县组织,考试合格作为报考条件,职业技能理论知识考试仍全省统一组织,从2022 年招生录取起实施。

  以上六项措施,因为适用的起始年级不同,所以实施时间有所区别。为确保高考综合改革的平稳实施,省政府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相关改革和保障措施的落实。同时要加强高考综合改革的条件保障,特别是充分考虑高考综合改革后高中教师工作量变化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努力保障和提高高中教师的收入待遇。我们也呼吁全社会加快转变教育理念,纠正单纯以升学评价教育、学校和教师的片面教育观、人才观、质量观、政绩观,为高考综合改革营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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