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的实施
1.报名 由各省竞赛分会统一组织本省学生的报名工作,报名前组织单位必须向参赛学生公布全国生物学联赛相关的文件。学生自愿报名,不得摊派和限制。部分省市中学实施的“四年制高中”、“直升高中”或类似学制改革的高一学生(实际为初三年级)不具备参赛资格。
各省竞赛分会组织报名需采集参赛学生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学籍号、中学名称、所在年级、指导教师。各省分会应为本省参加全国生物学联赛考生编制考号、制作准考证,在每年3月31日前按要求向全国竞赛委员会报送报名表和参赛信息表。
2. 机读卡印制 由全国竞赛委员会统一印制,考前寄至各省竞赛分会。
3. 电子试卷发送 电子试卷由全国竞赛委员会于考试当天6:45开始陆续发至各省竞赛分会,7:00开始陆续通过手机发出文档密码。电子试卷仅发至各省竞赛分会负责人,密码仅发至各省竞赛管理委员会负责人。未成立省竞赛管理委员会的省份,由省竞赛分会其他负责人接收,电子试卷与密码接收人须来自不同单位。
4. 考试地点和考场要求 各省全国生物学联赛应集中在一个考试地点进行。对于组织集中考试有困难的省,可分散到地级市进行,但设立考试地点数最多为5处,须报全国竞赛委员会备案。各考试地点提前安排印制试卷的工作人员、相关设备和物品,印制的试卷按考场分装、密封。
考试开始前监考教师须向参赛学生宣布考试时间与纪律。各考试地点负责人于考前10分钟将试卷发考场主监考教师,由考场主监考教师在开考前5分钟当考生面拆封。考试时长不得自行增减,试题内容不得增删改动。
考试结束后由监考教师立即将机读卡装袋密封,填写考场记录并签名,交至考试地点负责人,由考试地点负责人(不少于2人)集中送至各省竞赛分会统一阅卷。
为防备破损等意外情况,每处考试地点需要额外准备适量备用试卷,由各考试地点负责人集中保管,考试结束后备用试卷随学生的试卷、机读卡一起送至各省竞赛分会。
5. 阅卷及相关材料上报工作 各省阅卷工作须集中进行,省学科竞赛管理委员会和省竞赛分会至少各有两人在场,集中考试的省份限于考试当日完成学生机读卡原始数据的读取工作,复核无误后,于23:00前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全国竞赛委员会;分散考试的省限在考试结束第二天完成学生机读卡原始数据的读取工作,复核无误后,于当天23:00前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全国竞赛委员会。
各省竞赛分会须在阅卷当天将所有学生的机读卡进行扫描或者拍照,扫描或照片的电子文件随学生机读卡原始数据一起发送全国竞赛委员会。机读卡存档1年备查。
全国竞赛委员会收到所有省学生答题信息后,于考试结束后第三日发出试题答案评议稿,留出3天的意见反馈期。各省竞赛分会在反馈意见时,应对收集到的意见进行初筛,汇总重复的问题,最后将本省竞赛分会的反馈意见一次性上报全国竞赛委员会。全国竞赛委员会不受理个人、学校的反馈意见。考试结束后8日内根据意见反馈情况,全国竞赛委员会决定是否对答案进行更正,并通知各省竞赛分会对机读原始数据进行评分。
各省竞赛分会对学生答题信息进行评分和T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四位,按总T值成绩排列名次,并将前100名考生的机读卡装袋密封,由省竞赛分会负责人在封条上签名并标注时间。
各省竞赛分会需报送本省生物学初赛、全国生物学联赛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生物学初赛的规模和举办情况;全国生物学联赛的考场设置、试卷保管和阅卷等情况。报告需省竞赛分会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各省竞赛分会将全部考生信息、各项T值的Excel格式电子文档发全国竞赛委员会,同时将前100名考生机读卡原件和各省竞赛分会工作报告邮寄到全国竞赛委员会。
全国竞赛委员会对各省竞赛分会上报的前100学生机读卡和各项材料复核无误后,按照T值成绩进行排序,并向各省公布获奖学生名单。
在全国竞赛委员会复核成绩通过后,各省竞赛分会应在本省竞赛分会网站,或主持本省生物学联赛单位网站,或本省竞赛管理委员会网站及时公布所有有效考生的4项原始成绩及总T值成绩,但不得在教育培训机构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6. 获奖名额 各省全国生物学联赛一等奖人数为基础名额加奖励名额,基础名额上限60人;二、三等奖人数上限分别为200人和300人。
凡当年未举办省内初赛的省份,其全国生物学联赛一等奖基础名额和二、三等奖名额分别为本省参加全国生物学联赛人数的3%、10%和15%。
凡当年举办过省内初赛的省份,且参加全国生物学联赛人数超过800人的省份,其全国生物学联赛一等奖基础名额和二、三等奖名额分别为本省参加初赛人数的3%、10%和15%;如参加全国生物学联赛人数未达到800人,联赛一等奖基础名额和二、三等奖名额需首先按本省参加初赛人数3%、10%和15%计算,第二步分别以参加全国生物学联赛人数占800人的比例进行二次计算。
7. 一等奖名额奖励办法 全国竞赛委员会将根据各省在上一年度全国生物学竞赛获奖情况、是否入选国家代表队、是否承办当年全国生物学竞赛等因素,确定全国生物学联赛各省一等奖奖励名额,具体规定如下:
1)上一年度在全国生物学竞赛中获得一等奖的每名学生所在省增加全国生物学联赛一等奖名额3名;
2)本年度入选国家代表队的每名学生所在省增加全国生物学联赛一等奖名额4名;
3)承办本年度全国生物学竞赛的省增加全国生物学联赛一等奖名额10名;
4)凡往届曾获得全国生物学联赛一等奖的学生,当年再次获得全国生物学联赛一等奖,该学生所在省可增加全国生物学联赛一等奖名额1名。
以上各项奖励名额累加计算。
8.参考书目 以《陈阅增普通生物学》为全国生物学联赛、全国生物学竞赛的主要参考书目。
9. 全国生物学联赛命题范围 以高中生物学为基础,并有一定扩展,扩展部分可参考高校相关基础生物学课程的内容。试题难度高于高考、低于全国生物学竞赛,含有一定比例的实验笔答题,各学科内容所占比例大致为:
1)细胞生物学、生物化学、微生物学、生物信息学、生物技术 30%
2)植物和动物的解剖、生理、组织和器官的结构与功能 25%-30%
3)动物行为学、生态学 15%-20%
4)遗传学与进化生物学、生物系统学 25%
根据国际生物学奥林匹克竞赛试题的变化,全国竞赛委员会有权对以上学科试题比例进行调整。
10. 试题版权 全国生物学联赛试卷版权归全国竞赛委员会所有,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复制、传播和发表试卷及其中的试题。
11. 获奖证书发放 获得全国生物学联赛一、二、三等奖的学生和一等奖学生的辅导教师由全国竞赛委员会颁发电子获奖证书。每名一等奖学生最多可报三名辅导教师,辅导教师证书列明全部辅导教师姓名,排序以上报为准。
12.成绩查询 参赛学生可通过所在学校向本省竞赛分会提出书面申请,省竞赛分会向考生提供机读卡复印件或图片,机读卡已寄到全国竞赛委员会,全国竞赛委员会协助查阅。省竞赛分会不受理个人查阅申请。
13. 获奖学生名单报备及公示 全国生物学联赛结束后,全国竞赛委员会向中国科协报备各省获得一等奖的学生名单,并在学会网站上公示不少于6个月。
二、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的实施
1.全国生物学竞赛赛程安排 全国生物学竞赛的举办流程如下:报到,领队会,开幕式,理论考试,实验考试,参观考察,闭幕式。
开幕式流程 开幕式由承办方主持,不设主席台;各省队的学生、领队及教练提前入场就座,然后领导、专家组成员入会场就座;有条件的承办方可安排入场式,每个省队举牌入场。讲话顺序为:承办地领导讲话,承办方负责人讲话,全国竞赛委员会主任讲话,学生宣誓,专家组代表宣誓。开幕式中间可穿插文艺节目活跃开幕式气氛。
理论考试 全体考生均参加理论考试。理论考试一般采用机读卡,理论考试试题由定项或不定项选择题组成。
实验考试 理论考试T值成绩前240名考生参加实验考试。按照宏观生物学、微观生物学实验设置综合性实验,学生分成两组上、下午循环进行。实验考试采用人工阅卷。
实验试题范围 (1)植物、动物、微生物形态结构、分类;(2)生态学实验;(3)动物生理与植物生理基础;(4)生化;(5)遗传;(6)细胞;(7)行为;(8 )生物信息学 等。
根据国际生物学奥林匹克竞赛试题的变化,全国竞赛委员会有权对实验考试
范围进行调整。
总成绩计算 按照理论成绩与实验成绩各占50%,对每门实验成绩和理论成绩分别进行T值计算,根据总T值高低排定学生名次及奖项。
闭幕式流程 闭幕式由承办方主持,不设主席台;各省队的学生、领队及教练提前入场就座,然后领导、专家组成员入会场就座。讲话顺序为:承办地领导讲话,承办方负责人讲话,全国竞赛委员会主任讲话;由全国竞赛委员会向承办方、协办方等赠送锦旗;由全国竞赛委员会宣布获奖学生名单,获铜牌、银牌、金牌学生分组依次上台领取奖牌;最后由全国竞赛委员会主任向下一届全国生物学竞赛承办方负责人交接赛旗。
2. 省代表队队名额及组成 各省代表队参赛人数由基础名额和奖励名额组成,每省基础名额14名,奖励名额根据上一年度全国生物学竞赛成绩和承办中学确定。在上一年度全国生物学竞赛中获得前150名的每名学生所在省获得奖励名额1名。给予承办中学10个奖励名额,分3年使用;承办当年使用5个名额,第二年使用3个名额,第三年使用2个名额;获得奖励名额的学生加入所在省代表队,不再单独组队。
3. 各省代表队队员产生方式 按照学生的全国生物学联赛总T值成绩依次由高至低确定学生参加全国生物学竞赛的资格。若有学生放弃,则按成绩依次递补。
各省竞赛分会可自行决定高一学生是否可以进入省代表队,但须提前向全国竞赛委员会报备,并在本省发出联赛通知中写明。
承办中学奖励名额使用办法:承办中学可从未进入省代表队并获得本年度全国生物学联赛一等奖的学生中,按总T值成绩由高至低确定奖励名额的参赛人选;若承办中学获得本年度全国生物学联赛一等奖人数不足,则由承办省按照省代表队队员产生的方式补足。
4. 获奖比例 全体考生总数约27%获得金牌(前150名);约46%获得银牌(第151-410名);约27%获得铜牌(第411名及以后),但理论成绩低于全体考生理论T值成绩平均分25%的学生不获奖。
5. 获奖奖牌和证书发放 由全国竞赛委员会在竞赛闭幕式上向全国生物学竞赛获奖学生颁发奖牌,赛后向获奖学生及获奖学生的辅导教师颁发电子版证书。
6. 下届承办校观摩 承办下一届全国生物学竞赛的中学,应派观察员观摩当年全国生物学竞赛的组织、实施过程,并出席赛旗交接仪式。
7. 获奖学生名单报备及公示 全国生物学竞赛结束后,全国竞赛委员会向中国科协报备获奖学生名单,并在学会网站上公示不少于6个月。
三、国家集训队选拔和出国前培训的实施
1. 国家集训队选拔 全国竞赛委员会负责按照国际生物学奥林匹克竞赛规则组建国家代表队,国家代表队由领队2人、观察员2-3人、队员4人组成。国家代表队队员从参加国家集训队学生中选拔产生。
若受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如疫情等)而无法组织国家集训队选拔,则按当届全国生物学竞赛成绩顺序确定4名国家队队员。
获得进入国家集训队选拔资格的学生,如未在截止日期前报名参加国家集训队选拔,视为自动放弃国家集训队及保送生资格。国家集训队所缺名额按全国生物学竞赛金牌成绩顺序递补。
在学习能力测试和理论考试中成绩列前20(含)名学生,参加实验考试、面试及其它方式考试。总成绩中各部分比例为:全国生物学竞赛总成绩占10%,学习能力测试占10%,理论考试成绩占30%,实验考试成绩占30%,面试成绩(包括英语部分)占20%。对各部分成绩分别进行T值计算,按总T值高低排定名次。
2. 出国前培训 出国参赛前全国竞赛委员会将组织国家队队员进行集训,主要进行理论知识、实验知识及技能等内容的培训和行前教育。
四、投诉 、申诉 受理和处理程序
1. 投诉受理 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委员会收到书面 实名投诉后,登记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及投诉事项等,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并通过电子邮件 或 电话 等方式通知投诉人。
2. 办理程序 对涉及各省竞赛问题的投诉或申诉,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委员会要求各省分会协助调查 并提供相关材料 ;投诉涉及问题情节严重的,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委员会及时向中国科协报备。
3. 调查结果反馈 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委员会应在作出受理决定60个工作日内,以 书面形式将调查 结论 反馈投诉或申诉人,并建立有关投诉、申诉办理情况档案,办结受理程序。
4. 保密规定 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委员会为投诉人、申诉人保密。
五、生物学学科竞赛工作中作弊、违规和失职行为的定义
1. 参赛学生作弊行为是指:
1)将不允许夹带的物品带入考场且经监考人指出后不予改正;
2)以不正当的方式提前得到竞赛题目或与竞赛题目有关的信息;
3)赛前及赛中为其他参赛学生提供与竞赛题目有关的信息;
4)通过各种途径和介质将与竞赛答案相关材料带入考场。
2. 参赛学生违规行为是指:
1)初中学生隐瞒年级信息参赛;
2)实施“四年制高中”、“直升高中”或类似学制改革的高一学生违规参赛的行为;
3)可能影响公平竞赛的其他行为。
3. 考试地点工作人员的违规或失职行为是指:
1)发现参赛学生有违规行为而不予以制止、不上报;
2)提前直接或间接将竞赛题目泄漏给参赛学生;
3)不按规定为参赛学生提供与竞赛题目有关的信息;
4)不按规定保存和上交竞赛结果;
5)擅自更改参赛学生的竞赛结果;
6)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赛的行为。
4. 省竞赛分会负责人的违规或失职行为是指:
1)未经主办单位许可擅自复制试卷;
2)提前直接或间接将竞赛题目泄漏给参赛学生;
3)发现参赛学生有违规行为而不按规定惩罚;
4)发现考试地点工作人员有不规范行为或失职行为而不予以制止且继续聘用;
5)擅自更改参赛学生的竞赛结果或成绩;
6)不按规定上报竞赛结果;
7)对于发现的违规或失职行为不向主办单位报告;
8)其它可能影响公平竞赛的行为。
5. 省竞赛分会的违规或失职行为是指:
1)未经主办单位许可擅自复制试卷;
2)竞赛组织者中的成员直接或间接提前将竞赛题目泄漏给参赛学生或省赛区;
3)擅自更改参赛学生的竞赛成绩;
4)未按照规定将有关情况上报主办单位;
5)其它可能影响公平竞赛的行为。
6. 全国竞赛委员会的违规或失职行为是指:
1)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委员会委员、命题及审题专家参加任何与全国生物学联赛、全国生物学竞赛有关的培训、辅导。
2)竞赛组织者中的成员直接或间接提前将竞赛题目泄漏给参赛学生或省赛区;
3)擅自更改参赛学生的竞赛成绩;
4)没有按照规定将竞赛结果和有关情况上报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5)其它可能影响公平竞赛的行为。
六、对作弊、违规或失职行为的惩处
1. 对全国生物学联赛、全国生物学竞赛中有作弊行为的学生,取消其成绩,取消其此后高中期间参赛资格。
2. 参赛学生有违规行为的,取消该生当年成绩(也计为参赛一次),并通报批评其所在中学。
3. 对相关人员协同作弊,取消其以后参与全国生物学联赛、全国生物学竞赛等工作的资格。
4. 有违规行为的考试地点工作人员将立刻取消其监考资格,从次年算起三年内不得从事与全国生物学科竞赛相关的工作。
5. 对有违规行为的省竞赛分会负责人,由全国竞赛委员会会同该省五项学科竞赛管理委员会撤消其负责人资格。
6. 对省竞赛分会工作中出现违规情况,由全国竞赛委员会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并通报该省五项学科竞赛管理委员会。
7. 对全国竞赛委员会成员(包括命题者、审题者)的违规或失职行为,全国竞赛委员会将记录在案;并根据其具体的违规或失职行为,由全国竞赛委员会取消当事人参与竞赛工作的资格,或由全国竞赛委员会向各省发出通报,同时上报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8. 若经全国竞赛委员会认定在全国生物学联赛中确有泄题或其它作弊行为,全国竞赛委员会有权重新命题,在一定范围内组织部分考生重新考试,成绩以重新命题考试成绩为准;凡不参加重新命题考试的学生视为放弃获奖资格。
9. 被处罚方可向其上一级单位或全国竞赛委员会申诉,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为最终裁决单位。 本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执行,旧版本的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竞赛实施细则废止。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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