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招生计划及章程
23.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备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可在我市招生,其在渝招生计划按照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编制的相关要求进行编制。
24.独立设置艺术院校的本科专业、经教育部批准参照独立设置艺术院校本科专业招生办法执行的高校及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非美术类艺术本科专业可不编制分省分专业来源计划,其余高校的艺术本科专业及所有高校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均须编制来源计划。校考生源不足的高校可不编制来源计划,但须在计划编制系统中相应计划栏目内设置为“0”,同时在招生简章中做出相应说明“若专业测试合格的考生达到本校录取标准,则使用预留计划录取”。在编制来源计划时,只分本、专科,不分文、理科。在编制应用技术本科计划时,须在备注栏说明其计划性质和收费标准。
25.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和表述规范。高校招生章程经其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审核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必须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26.有关高校制订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教育部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
27.各高校须于4月1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gaokao.chsi.com.cn)“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平台);教育行政部门、其它有关部门须于4月10日前完成对所属高校招生章程的审核、备案工作。高等学校应通过本校网站和其它有效方式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本校招生章程,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8.重庆市教育考试院负责向社会及考生公布各高校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六、考试
29.我市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入学考试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重庆市教委统筹管理,市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要高度重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在区县政府分管领导统筹指挥下,协调相关部门全力支持,明确责任,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责任追究制度。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及招生考试机构也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切实做到万无一失,平稳有序。
30.从2016年起,我市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入学考试将使用全国卷。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保密室的建设和管理,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机制和报告制度。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试题的绝对安全。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和当地招委、教委主要领导,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凡出现失(泄)密事件,均按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31.各考点应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要求建设。考点原则上应设置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如确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设置考点,须经市教育考试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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