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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东华职业学院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2017-06-30
广州东华职业学院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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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广州东华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号)有关精神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和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全称:广州东华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院国标代码:14362。

  第五条 学院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穗丰水均田路

  363号;邮政编码:510540。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院隶属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按规定年限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学院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毕业证书的学院名称:广州东华职业学院,毕业证书的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学院的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的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院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学院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由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接待考生和家长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广东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学院录取批次:广东省第三批专科、高职“3+证书”及参加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外省录取批次根据各省文件要求而定。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切实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以考生志愿为次序,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和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各类的具体录取标准,按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3+证书”类和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进行分类录取。广东省普通高中毕业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级成绩须符合《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改革调整方案>的通知》(粤教考〔2008〕28号)的要求。

  第十八条 在广东省文科类、理科类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比例为招生计划的100%,投档原则为“分数优先,遵循志愿”。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我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按总分从高分至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普通高考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首先,依据考生所填志愿,按照投档总分从高到低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其次,在第一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专业录取时,当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相关科目成绩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择优录取,考生相关科目成绩文科类为语文,理科类为数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对省招生办公室投出的考生进行择优录取。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以投档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在考生投档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序顺序为:文科类为语文、数学、英语;理科类为数学、语文、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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