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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理工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201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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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校名为四川理工学院,英文译名为SichuanUniversityofScience&Engineering。

  第三条学校是四川省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地址在四川省自贡市汇兴路学苑街180号,现有汇东校区、营盘校区和黄岭校区三个校区。学校具有硕士、学士学位授予权,普通本专科生毕业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为四川理工学院,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四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大力推进“阳光工程”建设,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五条学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接受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条学校招收的专业均为非师范专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是学校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普通高考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学校纪委监审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录取规则和办法

  第十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二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各项“加分投档”政策,并以投档成绩作为录取和专业安排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除外语类专业外,我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四条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五条普通类专业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非第一志愿考生能否投挡我校,学校按照各省(市、自治区)的相关规定办理。已投档到我校的非第一志愿考生只能录取到第一志愿未满额的专业。

  第十六条学校对普通类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在志愿优先的基础上按成绩优先的办法。考

  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其它按志愿未能录取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学校在四川省的艺术类的专业考试成绩以四川省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为准;学校在其他各省(市、自治区)的艺术类的专业考试成绩以我校单独举行的艺术类招生的专业考试成绩为准。学校体育类的专业考试成绩以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为准。

  第十八条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排序规则是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在均上线的基础上,按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按综合成绩投档的则在综合成绩和专业成绩均上线的基础上,按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程序是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按专业志愿顺序和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专业成绩相同则参考文化成绩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在录取未满额的专业中,原则上按专业志愿顺序和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专业成绩相同则参考文化成绩录取;平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在录取未满额的专业中,按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成绩相同则参考文化成绩;对志愿调配专业的考生,学校可对考生进行相应专业调剂录取。

  第二十条学校音乐类考生身高要求男生不低于1.68米,女生不低于1.55米。

  第二十一条新生入学后,我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二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按照属地化原则,学校按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和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杂费。每年公布招生计划的同时公布收费标准,若有变更以四川省物价局批文为准。

  第二十三条学校招生的详细情况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

  1、四川理工学院网站(http://www.suse.edu.cn);

  2、四川理工学院招生咨询热线:0813-5505999、5505718、5505678(Fax)。

  第二十四条学校将在“四川理工学院”网站上及时公布录取结果。

  第二十五条学校招生录取接受社会和广大考生的监督,学校未授权任何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宣传和招生工作。考生和家长可以通过信函或电话向学校纪委监审处反映情况或投诉。投诉电话:0813-5505821。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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