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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业大学宝德学院2017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17-05-12
天津商业大学宝德学院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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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2017年本科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学校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商业大学宝德学院(学校代码:13660)

  (二)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三)办学层次:本科

  (四)学校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津静路28号,邮编:300384

  (五)学校基本概况:

  天津商业大学宝德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教育部批准,由天津商业大学和天津摩根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作举办的本科层次的独立学院,学制四年。

  学院是以管理学、经济学和艺术学等学科为主,兼有工学、文学等学科的多科性独立学院。目前,设有工商管理系、会计学系、经济贸易系、外国语言文学系、计算机与信息技术系、艺术设计系以及思政与基础课教学部等教学单位。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领导本科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讨论决定学院招生重大事宜并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学院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全面接受考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六条 学院设普通本科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 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17年面向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大类招生计划。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大类、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区、市)招办,向社会公布。

  学院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预留计划经招生工作委员会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好、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作适当使用。

  第八条 学院按照专业大类招生。具体分类如下:

  “工商管理类I”(含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专业);

  “工商管理类II”(含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专业);

  “物流管理与工程类”(含物流管理专业);

  “旅游管理类”(含旅游管理专业);

  “经济与贸易类”(含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

  “金融学类”(含金融学专业);

  “外国语言文学类I”(含英语专业);

  “外国语言文学类II”(含日语专业);

  “计算机类”(含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

  “电子商务类”(含电子商务专业);

  “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含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

  “设计学类”(含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

  “戏剧与影视学类”(含动画专业)。

  第九条 考生在填报学院专业大类志愿时,按所在省(区、市)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目录填报。学院按照专业大类录取的学生,一年后根据学生学习成绩和专业志愿进行专业分流。学生专业分流按学院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条 本科学费标准(参照往年标准):师范文科类每生每学年15000元;理工外语类每生每学年16000元;艺术学门类每生每学年21000元。住宿费标准:根据不同的住宿条件,住宿费为1000-1500元/生•年。各专业大类收费标准详见各省(区、市)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表。学院在新生报到须知中也会明示不同专业大类的学费标准。如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院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办公布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若学院录取规则与相关省(区、市)招办制定的录取政策冲突,执行该生源省(区、市)招办的录取政策。

  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区、市)招办、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二条 学院录取时以学院志愿优先为原则,当第一志愿不满时,提取第二志愿考生,依此类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录取规定。

  第十三条 学院专业大类录取,按总分优先的原则,依据生源地招生部门提供的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参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大类志愿顺序录取。如果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大类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大类志愿录取分数,依此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大类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大类志愿均未被录取的情况下,对服从调剂者,可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大类;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大类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四条 对于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属地化管理原则,执行考生所在地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提档。

  第十五条 在考生高考投档总分同等情况下,优先录取获得省(区、市)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以及英语、数学单科分数较高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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