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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2016-06-03
伊犁职业技术学院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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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自治区有关高校招生的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伊犁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职业教育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2975

  第五条 办学层次:普通高职(专科)

  第六条 学校地址:新疆伊宁市胜利街179号

  第七条 基本情况:伊犁职业技术学院是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具有独立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历(高职)资格的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院成立院领导任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招生政策,制定招生办法、确定招生计划,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宜。

  第九条 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有关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家长、社会各界和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条 学院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在招生委员会中增加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充分发挥他们在民主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作用。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巡视学院测试、录取现场等方式,对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招生计划请参照年度招生简章。

  第十二条 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录取规则

  1.按总分由高到低的原则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未满额时,按总分由高到低原则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额满为止。接受服从院校调剂的考生。

  2.专业分配原则:各专业首先按总分由高到低录取第一专业志愿考生,未满额的专业再按总分由高到低录取第二专业志愿考生,额满为止。若仍不满额,从未确定专业且服从专业调剂考生中按总分由高到低将其调剂到未满额专业中,额满为止。

  3.对于服从院校调剂投档的考生,原则上参照考生填报其它院校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安排专业。

  4.对服从院校调剂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作退档处理。

  5.在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总数内,对于不能完成计划的专业经有关省(自治区)招生计划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向同层次生源较好的省(自治区)调整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民语言数学成绩必须达到具体专业培养需要条件:理科15分、文科13分。

  第十五条 历届生的录取和应届生一视同仁。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直升专的录取按照伊犁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直升专实施方案中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教育厅【2010】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新生报到后,学校根据《伊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规定组织学生进行体检复查及资格审查,不符合条件者及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后必须交纳学费、住宿费和其他杂费。根据新价非字(2000)28号文、新价非字(2000)29号文规定,伊犁职业技术学院2015年各类新生学费收费标准如下(元/生•年):高职各专业:学费 3300元/年。

  第五章 毕业生学历、就业及升学

  第十九条 学生学习期满经考试合格,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专科毕业证书,同时参加相关考试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及英语、计算机相关等级证书。

  第二十条 学生毕业后由我院负责推荐工作,并由自治区人社厅发放报到证;毕业生也可自主择业,双向选择。

  第二十一条 我校专科生毕业时,可依据《自治区普通高等教育优秀专科生直升本科选拔及管理办法》要求,参加本科院校组织的直升本考试进入本科院校学习,学制二年,毕业时,成绩合格,获取本科毕业证及学士学位。

  第六章 招生专业

  第二十二条 招生专业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布的专业及计划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不允许任何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介入伊犁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不收取赞助等任何不合理费用,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及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录取结果公布:我院通过校园网(www.ylzyjsxy.com)及时公布录取信息,考生也可通过我院咨询电话查询录取结果,还可通过各省、区、市招办公布的录取查询方式查询。

  第二十五条 根据最终录取结果填写录取通知书连同报到须知,以邮政局特快专递形式寄送给考生

  第二十六条 联系方式: 0999-8056441 0999-8055925

  传 真:0999-8055925

  学院网址:http://www.ylzyjsxy.com

  E-maIl: ylzyjsxyzsb17@163.com

  邮政编码:835000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由伊犁职业技术学院授权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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