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要求,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录取政策与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我院2016年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院是2003年4月16日由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渝府[2003]104号)、国家教育部备案(教发函[2003]145号)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普通职业技术学院,2015年4月,根据国企改革的政策,经教育部同意,转为由市教委主管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民办普通职业技术学院。
学院全称: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院代码:12607
第三条 办学地点:重庆市璧山区璧青北路1001号
第四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五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六条 主管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七条 办学条件
学院位于重庆西部新区的中心璧山,占地904亩,建筑面积约22万余平方米,固定资产近8亿元。学院拥有一流的设备、设施和专业技术支持,汽车、机电类实验室在同类院校中处于领先地位。实训中心即第一、第二实训中心,含实验大楼17000平方米、实训厂房27000平方米,建有30个校内实验实训室,其中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和建筑工程技术三个校内实训基地获中央财政支持;第三实训中心虚拟仿真教学实训中心教学面积2000平方米;此外还建有70个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施设备总值近6000万元(不含用于学生实习的校办产业设备),纸质图书近60万册。学生宿舍、生活服务、体育场所一应俱全,校园布局合理,环境优美,气势恢宏。
学院现有机械工程、自动化工程、车辆工程、建筑工程、工商管理、电子信息工程、艺术设计、国际职业教育学院8个教学院系,今年招生专业38个,在校学生近8000人;学院师资雄厚,结构合理,由6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教授领航师资团队领衔446名专任教师,其中教授、副教授147人,双师素质教师296人;专任教师中具有博士、硕士学位者占比33.15%。学院建有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牌的“重庆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授予的“重庆市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授予的重庆市建设行业双证制院校,以及重庆市工商局发文批准的“微型企业创业定点培训基地”、“微型企业创业服务指导站”和“微型企业创业孵化园”。
第八条 招生计划
2016年面向全国,在重庆、四川、甘肃、陕西、海南、内蒙古、贵州、山西、安徽、河南共10个省、市招生,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招考信息及相关说明。
第九条 录取规则及体检要求
1.按教育部要求及相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的规定,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制定的招生录取政策和确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对投档考生进行德、智、体等综合素质全面审核,择优录取。
2.根据批次不同,按各省市规定对考生实行顺序志愿或平行志愿的投档规则。
3.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原则上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进行录取,无分数级差。如专业计划满额在相近专业调配。
4.对加降分投挡后达到我院在该省(直辖市、自治区)调档线的考生,录取时按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招生政策执行。
5.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无加试科目,不限考生所学外语语种,进校后公共外语统一为英语。
6.体检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和《关于做好重庆市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渝招委发[2016]1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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