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信息公开公示
46.普通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要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渝教招考〔2014〕4号)规定,市教育考试院、区县教育考试机构、各中学和各在渝招生院校应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考试相关环节信息。公示内容不得涉及考生个人隐私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内容。
47.重庆市教育考试院负责公布普通高校在渝招生各类政策、招生计划、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各批次未完成招生计划并组织进行征集志愿;负责处理招生考试中的重大违规事件并公布处理结果;提供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填报志愿有关事宜;录取安排;公示享受政策照顾的考生名单、高等学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名单及相关信息等。公示的相关信息保留至2020年底。
48.各区县教育考试机构、中学负责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区县(自治县)、本校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的相关信息保留至2020年8月底。
49.在渝招生高校应在其网站上公布其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和录取的考生相关信息。公示的相关信息保留至2020年底。
50.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区县教育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应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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