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9.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无工作单位的考生由所属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鉴定)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0.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11.普通高中毕业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意见由毕业中学填写在综合素质评价系统的学校意见栏中,并打印综合素质评价报告装入中学生档案。报考普通类的普通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还将生成电子版评价报告,在录取时提供给高校审录。
非普通高中毕业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使用由区县教育考试机构提供的《重庆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学生综合信息表》,在校生由学校、社会考生由单位(或乡镇、街道办事处)作出考核意见后装入考生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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