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特殊类型招生
39.体育单招(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的通知》(体科字〔2022〕224号)、《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运动技术等级称号授予管理及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体科字〔2019〕141号)执行。
40.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2〕8号)和有关要求执行。
41.保送生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2〕8号)、《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做好2023年部分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22〕13号)、《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保送录取有关优秀华侨和港澳台学生(运动员)的通知》(教学厅〔2020〕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高校保送录取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3号)和《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英烈和因公伤残等人员子女报考中国消防救援学院优待有关事宜的通知》(应急厅〔2021〕1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42.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
(1)普通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班和民族班招生按教育部当年关于做好民族专项招生工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民族班、中央部委属及外省属院校少数民族预科班只能招收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少数民族考生。市属院校少数民族预科班优先招收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少数民族考生,在未完成计划时可适当招收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少数民族预科班招收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少数民族考生,投档时考生文化成绩不得低于该校同批次所有普通专业(类)中的最低投档分数线下80分。市属院校招收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文化成绩不得低于该校同批次所有普通专业(类)中的最低投档分数线下60分。民族班考生文化成绩不得低于该校同批次所有普通专业(类)中的最低投档分数线下40分。
43.其他类招生:
(1)军事院校、公安院校、消防救援学院招生(含消防单招)和定向培养军士招生等分别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2)空军、海军、民航招收飞行学员工作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军事院校优先投档录取。空中乘务(空中保卫)专业不组织全市统一测试。经市教育考试院批准同意的高校可以单独组织面试,其他高校一律不得组织面试。
(3)经教育部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单独考试招收残疾考生的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4)强基计划按照《教育部关于在部分高校开展基础学科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教学〔2020〕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强基计划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22〕24 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5)2023年继续面向农村和脱贫地区实施重点高校招生专项计划(统称专项计划),包括国家、地方和高校三个专项计划,按照《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做好2023年重点高校招生专项计划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23〕4号)执行,资格条件按《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贫困区县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招生工作的通知》(渝招委发〔2012〕15号)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工作的通知》(渝教招考〔2015〕10号)文件执行。乡村户籍性质的认定执行国家统计局在2022年12月30日(含)前公布的最新年度统计用区划和城乡划分代码中城乡分类统计标准(从2024年起,执行国家统计局在报考当年前一年度9月30日<含>前公布的最新年度统计用区划和城乡划分代码中城乡分类统计标准)。按专项计划录取的新生,可自行决定入学时是否签转户口,在校学习期间可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申请调整专业。
(6)公费师范生(含优师专项、全科教师)招生按《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计划>的通知》(教师〔2021〕4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欠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计划的通知》(渝教师发〔2022〕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重庆市教委等部门关于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01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细则的通知》(渝教发〔2020〕1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招生按照国家当年中央财政支持中西部地区农村订单定向本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有关文件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2016年定向培养全科医生招生对象的通知》(渝教招发〔2016〕15号)规定执行。
面向重庆户籍的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家庭、已脱贫户家庭的高中毕业生定向培养继续按《关于做好高中贫困毕业生定向培养招生相关工作的通知》(渝教招考〔2014〕15号)规定执行。
(7)少年班招生、西藏班招生、非西藏生定向西藏就业招生按相关招生文件执行。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招生投档时,考生文化成绩不得低于该校同批次所有普通专业(类)中的最低投档分数线下40分。
(8)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采用内地高校统一招生方式,即由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统一公布招生计划、统一安排考生填报志愿、统一实行远程网上录取。香港大学、香港科技大学等13所香港高校采用独立招生方式。考生须参加高考,并按照学校的要求报考,由学校根据考生高考成绩和本校对考生的面试成绩录取新生,确认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内地高校统一录取。
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等6所澳门高校均采用独立招生方式。考生须参加高考,并按照学校的要求报名,由学校根据考生高考成绩和本校的相关要求录取新生。
十一、信息公开公示
44.普通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要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渝教招考〔2014〕4号)规定,市教育考试院、区县教育考试机构、各中学和各在渝招生院校应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考试相关环节信息。公示内容不得涉及考生个人隐私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内容。
45.重庆市教育考试院负责公布普通高校在渝招生各类政策、招生计划、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各批次未完成招生计划并组织进行征集志愿;负责处理招生考试中的重大违规事件并公布处理结果;提供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填报志愿有关事宜;录取安排;公示享受政策照顾的考生名单及相关信息等。公示的相关信息保留至2023年底。
46.各区县教育考试机构、中学负责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区县(自治县)、本校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的相关信息保留至2023年8月底。
47.在渝招生高校应在其网站上公布其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和录取的考生相关信息。公示的相关信息保留至2023年底。高校须根据经重庆市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按照《国家邮政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的通知》(国邮办发〔2022〕19号)有关要求执行。
48.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区县教育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应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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