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西南医科大学章程》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1年西南医科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选拔和录取适合学校人才培养特点的优秀学生。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西南医科大学
第六条 学校代码:10632
第七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层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全日制专科
第八条 学历学位证书颁发: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西南医科大学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九条 办学地点:城北校区位于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香林路1段1号;忠山校区位于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忠山路3段319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西南医科大学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进行。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及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普教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招生主管部门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实施细则,指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普教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机构公布数据为准。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本年度本科计划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安排在报考我校人数较多且预投档分数线较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高考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分、降分形成的投档成绩,并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平行志愿投档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05%以内;未实行平行志愿投档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第十六条 专业录取规则根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以考生投档成绩为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出现考生总分相同时,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出台的排序规则(或排序分)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如果无相关规定则按外语、数学、语文、物理、化学、生物、历史、政治、地理排序依次录取;如总分与单科分相同则全部录取。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择优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照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规则按生源地高考综合改革的政策、规定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专业组内的专业录取规则按本章程第十六条执行。
第十九条 体育类专业在专业考试成绩和文化考试成绩均上线的情况下,按专业成绩投档、录取。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体育类专业录取有专门规定,则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男女生均可报考护理学专业。在专业调剂录取时,护理学专业只录取服从专业调剂的女生。
第二十一条 除英语专业外,学校招生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语种,新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报考基础医学专业的考生,英语单科成绩要求不低于100分(总分150分制);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英语单科成绩要求不低于120分(总分150分制)。
第二十二条 学校招收定向免费医学生。按照国家及四川省相关政策规定,被录取的考生,须在入学前与定岗单位所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签署定向培养协议,承诺毕业后到有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对拒签协议的拟录取学生,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二十三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要求及规定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本专科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六章 招生体检标准和限制条件
第二十四条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鉴于医学院校各专业学习和就业的特殊性,为利于考生顺利完成学业和未来职业发展,对考生身体状况做如下补充要求。
(一)患有《指导意见》第一条中列出的六大类疾病考生不予录取专业:所有专业。
(二)色觉异常(色弱、色盲)考生不予录取的专业:基础医学、口腔医学、麻醉学、临床医学、儿科学、医学影像学、精神医学、医学影像技术、医学检验技术、康复治疗学、预防医学、中医学、中西医临床医学、药学、中药学、临床药学、护理学、眼视光学、生物医学工程、应用心理学、运动康复、食品卫生与营养学、卫生检验与检疫等专业。
(三)一眼失明考生不予录取专业:医学类、药学类、医学技术类专业及医学相关类专业;双眼失明考生不予录取专业:所有专业。
(四)习惯左手做事(左撇子)考生不予录取的专业:口腔医学专业。
(五)患有《指导意见》第三条第4项,第5项、第6项、第7项、第9项中列出相关疾病考生不宜就读专业:医学类、药学类、医学技术类专业。
(六)考虑到实验、实践教学特殊要求,身体功能障碍考生,不宜就读专业:医学类、药学类、医学技术类、体育类专业。
(七)男性身高低于1.70米,女性身高低于1.60米的考生不宜就读专业:体育类专业;男性身高低于1.62米,女性身高低于1.58米的考生不宜就读专业:护理学专业。
第七章 入学报到和复查
第二十六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西南医科大学录取通知书》,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全面复查(包括入学资格审查、体检、心理测试等),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章 收费、奖励和资助政策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据《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通知》(川价费[2004]118号)文件执行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校贯彻落实国家和四川省相关学生资助政策,建立了以国家资助、学校奖助、社会捐助、学生自助“四位一体”的学生资助育人体系。支持每一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可按国家政策规定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可获得助学金或勤工助学补助,成绩优异的学生可获得各类奖学金。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学校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香林路1段1号,西南医科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编:646000
联系电话:0830-3161658(含传真)
电子邮箱:zs@swmu.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swm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xxw.swmu.edu.cn/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西南医科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西南医科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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