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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2016-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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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河南省关于高校招生工作的各项规定,为规范学校招生工作,保证学校本科、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本科、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方式,是学校开展招生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平顶山学院

  二、学校国标代码:10919

  三、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四、办学层次:本科、专科。

  五、办学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城区未来路南段(湖滨校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城区崇文路 (崇文校区)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招生办公室有关规定,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确定学校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并监督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的常设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学校本科、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不委托任何机构代办。

  第八条 学校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和河南省教育厅批准的2016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

  第十条 学校招生计划主要发布渠道:一是由有关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二是学校招生网站;三是学校招生简章;四是学校官方微信公众号;五是学校官方微博。

  第十一条 学校为了调节各省(市、区)生源的不平衡,解决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后出现的末位并列的问题和生源质量高,数量充足的省(市、区)及专业的需要,在教育部及河南省教育厅相关规定的比例范围内预留招生计划,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使用。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普通专业(非艺术类、非体育类)进档考生专业的确定:首先依据考生填报的专业顺序依次进行录取,不设专业级差,从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录取,该专业录满后按考生第二、第三……专业志愿调剂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的相关科目成绩和学校各专业录取情况,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做退档处理。在录取过程中,如果出现末位成绩并列的情况,则文史类专业优先录取高考语文成绩高的考生,理工类专业优先录取高考数学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进档考生专业的确定:首先按考生依据考生填报的专业顺序依次进行录取,不设专业级差。考生的专业志愿在同一专业组内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的相关科目成绩和学校各专业录取情况,调剂到同一艺术大类的专业组的专业录取;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做退档处理。对有特殊规定的省(市、区)的考生,按照该省(市 、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体育类专业进档考生专业的确定:首先依据考生填报的专业顺序依次进行录取,不设专业级差,从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录取,该专业录满后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调剂录取。考生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调剂到其他体育类专业录取;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做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艺术类本科专业录取成绩排序规则:视觉传达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中外本科课程合作)、环境设计、产品设计、音乐学、音乐表演:①专业成绩②文化成绩与专业成绩之和③高考语文成绩。

  音乐学(备注:培养小学教师)、美术学(备注:培养小学教师):①高考文化成绩②文化成绩与专业成绩之和③专业成绩。

  广播电视编导、播音与主持艺术、美术学:①文化成绩与专业成绩之和②高考文化成绩③高考语文成绩。

  戏剧影视文学:①文化成绩与专业成绩之和②高考文化成绩③高考语文成绩。(注:此排序规则适用于河南省艺术考生)

  戏剧影视文学:①高考语文成绩与专业校考成绩之和②高考文化成绩③高考语文成绩。(注:此排序规则适用于非河南省艺术考生)

  定向援疆的艺术本科计划,我校在录取新生时,认可新疆的对应专业联考成绩,录取成绩排序规则不变。

  第十六条 体育类本科专业排序规则为:文化、体育专业双过线,按照投档文化课成绩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考生投档文化课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的考生;如考生专业成绩也相同,则按照省招办相关规定排序。

  第十七条 学校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请高考应试外语语种不是英语的考生慎重报考我校。

  第十八条 学校对考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同意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的加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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