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24年招生章程发布,详细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层次各种类型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考生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国标代码10484),实行多校区办学,目前有郑东校区(郑州市金水东路180号)、文北校区(郑州市文化路80号)、文南校区(郑州市文化路90号)。
第五条 办学性质: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为公办、省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办学层次:招收硕士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以培养本科生为主。普通本科学生毕业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审议学校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对招生政策、招生规则、招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各类招生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招生委员会设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招生委员会闭会期间,代行招生委员会职权,指导完成日常招生工作。
第八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2024年学校按照规模质量并举的原则,安排普通本科招生计划。普通本科计划面向全国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艺术类(专业课为美术类科目)本科计划面向河南省、江苏省、广东省、山东省和山西省招生,艺术类(专业课为音乐类科目)本科计划面向河南省招生,专升本计划面向河南省招生。
第十一条 招生计划分配原则:按照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要求,综合考虑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录取批次、生源结构、生源质量、往年录取情况等因素,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学校办学实际情况进行分配和调整。
第十二条 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选考科目和各专业相关报考要求等通过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学校为了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的不平衡,解决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后出现的生源超过计划数的问题,以及满足生源质量高、人数充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需要,按照教育部及河南省的相关规定预留招生计划,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公正的原则使用。
第十四条 预留计划调配使用需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检察学院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与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合作办学,由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负责招生录取和学籍管理工作,学生录取后在河南检察职业学院就读(地点在新郑市龙湖大学园区双湖大道1号)。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六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并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七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1.在高考成绩达到相应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和有关规定,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提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当地招生计划的105%以内;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提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当地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2.学校以高考投档成绩为依据,实行“志愿清、专业清”的录取原则。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分配,按照专业志愿顺序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总成绩并列,则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听力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不设分数级差,同时综合考虑不同专业对相关考试科目、身体条件等因素的要求。对于未能分配到所报专业志愿的考生,同意调剂的,调剂录取到生源不足的专业;不同意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专业成绩
学校录取艺术类考生专业课成绩均使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成绩。
2.录取规则
学校艺术类招生遵照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投档规则,录取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投档数据为招生依据,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课成绩均须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省定分数线。
绘画和设计学类专业:要求考生无色盲、色弱。录取规则为:按照高考文化课与艺术专业课的综合分(文化课成绩×50%+专业课成绩/300×750×50%),综合分保留两位小数后仍相同的,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听力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音乐学专业:使用河南省音乐类专业统考成绩,音乐表演类主科为声乐或钢琴的考生,以及音乐教育类主项为声乐或钢琴的考生均可报考。录取规则为:按照高考文化课与艺术专业课的综合分(文化课成绩×50%+专业课成绩/300×750×50%),综合分保留两位小数后仍相同的,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听力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专项(定向)招生录取原则
1.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省属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内地新疆班招生、内地高校支援新疆预科招生等严格执行教育部和河南省教育厅政策规定。
2.高招录取时对没有按照专业录取的少数民族预科生,预科学习期满达到进入本科阶段学习要求的,2025年选报专业限定在2024年预科录取时同批次的招生专业范围内,按文理科类选报。
3.定向哈密地区扶贫计划招生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招生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原则同意各省级教育厅局、考试院或省级招生办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和做法。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并报上级招生主管部门。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三条 收费标准
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20〕456号)规定,普通本科专业文科类学费为4400元/生∙年,理工类学费为5000元/生∙年,艺术类学费为8000元/生∙年。其中,有6个普通本科专业按照规定执行上浮后的收费标准:金融学专业学费为4800元/生∙年;会计学专业学费为4800元/生∙年;法学专业学费为4800元/生∙年;财政学专业学费为4800元/生∙年;税收学专业学费为4800元/生∙年;软件工程专业学费为5500元/生∙年。经有关部门批准,少数民族预科生第一年学费为20000元/生,升入本科专业后,按预科生招生当年该专业学费标准收取;省级特色化示范性软件学院本科专业学费为12000元/生∙年。住宿费标准暂定为:郑东校区6人间800元/生∙年、4人间1000元/生∙年,文北校区6人间700元/生∙年、4人间1000元/生∙年,如遇调整,按政府最新政策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详见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招生专业目录》。学校本科生实施学分制学费收费,每年先按专业学费标准预缴,毕业时根据所选修全部课程学分总数进行结算,具体按照《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分制学费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奖励资助政策
学校构建“奖、助、贷、免、勤、补、减”七位一体资助工作体系,推进学生资助由保障型向发展型延伸,确保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1.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如筹集学费和住宿费出现困难,可在开学报到时,通过“绿色通道”直接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具体认定情况,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2.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入学后可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也可在入学前到生源所在地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生每年最高可申请助学贷款16000元。
3.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困难程度确定,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4.奖学金。在各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学业成绩突出、综合素质优秀的学生可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00~1200元;思想品德、科技创造、竞赛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申请单项奖学金,奖励标准为1000~5000元;学校积极争取社会资助,与企业共同设置社会捐赠奖学金。
5.勤工助学。学校设有各类勤工助学岗位,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岗,学生通过劳动报酬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
6.学费减免及临时性困难补助。烈士子女、孤儿及符合其他国家政策规定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全免或部分减免学费。学生因突发事故、自然灾害、罹患重大疾病等因素影响正常学习生活的,学校给予500~5000元临时性困难补助。
7.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自主择业的退役士兵,按政策规定,可申请学费减免,减免标准按所学专业的收费标准执行,每人每年最高16000元;学生在校或毕业后应征入伍,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每人每年最高16000元;全日制本专科退役士兵享受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学期1650元。
8.服务基层贷款代偿。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服务期考核合格的,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本金由财政实行代偿。
第二十五条 外语类各专业只招收英语和俄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外语语种不限,考生进校后除俄语专业外,其余本科专业原则上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招生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采取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形式,不委托任何社会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地 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东路180号
邮政编码:450046
学校网址:http://www.huel.edu.cn
招生办网址:http://zs.huel.edu.cn
联系电话:0371-86507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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