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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医科大学2017年招生章程
2017-06-28
2017年招生章程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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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学校自然情况说明

  1.学校全称:锦州医科大学

  2.办学地点及校址:

  本科医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教育学各专业在校本部办学,具体地址:辽宁省锦州市松坡路三段40号。

  本科农学、工学各专业及高职(专科)各专业在西校区办学,具体地址:辽宁省锦州市人民街五段48号。

  3.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4.办学层次:本科、高职专科

  5.学制及学习年限:

  学制为五年专业,学习年限为七年;学制为四年专业,学习年限为六年;学制为三年专业,学习年限为五年;学制为二年专业,学习年限为四年。

  6.办学形式:全日制

  7.主要办学条件:

  校园占地面积99.5512万平方米(约合1493.5亩);建筑面积32.035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19084.9036万元;图书107.3244万册;专任教师904人,其中:具有副高级以上职务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为49%,具有研究生学位以上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为86.95%。

  二、招生计划特别说明

  学校招生计划分配原则:

  分专业招生计划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各专业就业情况,经学校招生考试委员会研究确定各学科门类的培养规模和招生计划,主要满足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一流特色学科和重点支持的学科专业计划、区域协调发展及重点支持政策。

  预留计划比例及使用办法:

  预留计划比例不超过国家核定总计划的1%。

  使用预留招生计划,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对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区、市)特别是符合上述条件的中西部地区,可适当调整招生计划,在投档前投入。

  各专业不限外语语种(学校仅开设英、日、俄3门外语课程)。

  各专业不限男女生比例。

  学校招生计划按照辽宁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

  在上海、浙江设置的招生专业(类)计划,对考试科目要求、综合素质档案的使用办法,以两地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及我校官方网站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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