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免、还款年限延长至毕业后6年。从2004年秋季起,国家助学贷款在贴息方式、还贷年限上将有所改变。国家金融管理等部门正联手建立学生还款约束体制。据《新闻晨报》(董川峰 苏晓毅)报道:从上海市各高校了解到,各校现正等待相关实施细则的出台。
据了解,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现正加快全国个人资信征询系统建设,健全银行风险防范机制,在经办银行建立有效的还贷监测系统,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将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
同时,对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将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上公布名单。各高校还将建立学生信用档案,借款学生毕业时,必须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方可办理毕业手续,学生的贷款情况也将载入学生个人档案。
【贷款变化】
改变目前在整个贷款合同期间,对学生贷款利息给予50%财政补贴的做法,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借款学生贷款利息还付将从毕业后开始计付。
改变目前自学生毕业之日起即开始偿还贷款本金、4年内还清的做法,实行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的做法;学生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要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对毕业后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期达到一定年限的借款学生,经批准可以奖学金方式代偿其贷款本息,具体办法将结合学生就业政策另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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