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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办法》正式出台
2004-10-19
作者:安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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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政府日前出台了《山西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办法》,对国家助学贷款项目的实施办法做出了新的规定和要求。

  ■贷款利息:在校期间财政来补贴

  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国家助学贷款所需贴息经费,由省、市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根据贷款规模提出贴息经费预算,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编入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贷款偿还:6年内要全部还清

  国家助学贷款的偿还实行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一至两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的做法。

  借款学生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要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对借款学生毕业后一年内未与贷款银行办理还款计划手续且恶意逃避还贷者,由银行向学校提供名单,由学校与学生家庭联系还贷事宜。如在一定期限内无结果者,将违约学生名单上报省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经省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核实后报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历网上公布。同时,在有关媒体公布违约学生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信息。

  对毕业后自愿到贫困县(区)或艰苦行业工作,且服务期达到三年以上(含三年)的贷款学生,可以奖学金方式代偿其贷款本息。

  ■申请助学贷款的范围和步骤

  国家助学贷款的适用对象为: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银行不直接受理在校学生的贷款申请。申请贷款的学生,须在新学年开学前后10日内凭本人入学通知书、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向所在学校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报告,经院(系)审核同意后,填写“山西省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学生将申请书寄给家长签署确认贷款意见后,家长所在单位或区、乡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盖章后,寄回学校审核批准。学校审核批准后,贷款学生即可与银行签订有关贷款手续以及契约办理助学贷款。学生每人每年度申请贷款最高限额为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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