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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贷款政策有重大调整 还贷年限将延长到六年
200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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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北京娱乐信报》(郑超)报道: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新近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助学贷款政策作出重大调整。新政策将于2004年秋天开学后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全面实施,此前已签订贷款合同学生的贷款发放、贴息、还款等办法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通过对比以前有关助学贷款的规定后发现,新政策至少出现了五大变化。

  变化一:学生在校期间免交贷款利息

  原规定:1999年5月30日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规定,学生所借贷款利息的50%由财政贴息,其余50%由学生个人自己负担。

  新规定: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借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

  变化二:还贷年限延长到六年

  原规定:学生所贷款本息必须在毕业后4年内还清。

  新规定:实行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的做法。新政策规定,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若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借款学生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

  变化三:招标选择贷款经办银行

  原规定: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银行指定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新规定:实行由政府按隶属关系委托全国和各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参与竞标的银行必须是经银监会批准、有条件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银行。

  变化四:曝光违约借款学生名单

  新规定: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要以已建立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为依托,进一步完善对借款学生的信息管理,对借款学生的基本信息、贷款和还款情况等及时进行记录,加强对借款学生的贷后跟踪管理,接受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有关信息的查询;并将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以前下发的助学贷款政策和补充条款中没有相关规定。

  变化五:建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

  新规定:新下发的文件提出,为鼓励银行积极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按照“风险分担”原则,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按隶属关系,由财政和普通高校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具体比例在招投标时确定。专项资金由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担50%;每所普通高校承担的部分与该校毕业学生的还款情况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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