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高校招生的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伊犁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职业教育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2975
第五条 办学层次:普通高职(专科)
第六条 学校地址:新疆伊宁市胜利路179号
第七条 基本情况:伊犁职业技术学院是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具有独立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历(高职)资格的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和伊犁州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有关招生工作。
第十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纪检人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社会行风监督员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充分发挥他们在监督方面的作用。在录取期间成立录检组、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
第十二条 学院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录取规则
1.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情况,择优录取。
2.按总分由高到低的原则录取平行志愿考生,额满为止。接受服从院校调剂的考生。
3.专业分配原则:各专业首先按总分由高到低录取平行志愿考生,额满为止。若仍不满额,从未确定专业且服从专业调剂考生中按总分由高到低将其调剂到未满额专业中,额满为止。在高考总成绩相同情况下,理科考生优先录取数学、理综分数高的考生;文科考生优先录取语文、文综、数学分数高的考生;三校生汉语言及民考汉考生优先录取语文、数学、英语分数高的考生,三校生民语言考生优先录取汉语、语文、数学分数高的考生。
4.对于服从院校调剂投档的外省考生,原则上参照考生填报其它院校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安排专业。
5.对服从院校调剂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作退档处理。
6.在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总数内,对于不能完成计划的专业经有关省(自治区)招生计划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向同层次生源较好的省(自治区)调整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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