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规定。
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一、报名和志愿填报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或已被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报名办法。
申请报考高校的考生,原则上按其户籍所在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招委会)规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报名。
省级招委会可按照以考生户籍为主、与在本地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就读一定学习年限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就报名条件、时间和有关要求作出具体补充规定。
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的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高校招生考试,按各省(区、市)公布的办法执行。不得在“流入”和“流出”两地同时参加高考报名。对于既不符合流入地也不符合流出地报考条件的考生,由流入地协调流出地解决,原则上回流出地报考。
在中国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可在有关省级招委会指定的地点申请报名。
各省级招委会办公室(包括教育考试院、招考办、考试中心、考试局等,以下统称为省级招办)应要求本省(区、市)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认真履行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职责,根据报名条件,严格审查考生报名资格。
4.考生志愿的填报。
考生志愿表的设置和填报办法应有利于体现考生报考意愿,有利于录取管理,有利于高校录取新生。考生志愿填报方式、时间和办法由各省级招委会根据本地区招生工作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考生应在认真阅读有关高校招生章程以及所在地省级招委会公布的招生规定后,参考高校公布的招生计划,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选择填报学校和专业志愿,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因考生本人疏漏或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组织力量加强对考生志愿填报的政策解读和技术指导。考生填报志愿结束前各级招办不得将考生高考成绩提供给高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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