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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办法
2016-04-20
辽宁招生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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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报名对象和条件

  (一)报名对象

  1.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

  2.参加高职院校单独招生、注册入学、保送生、特殊教育单招、高水平运动队单招、少年班招生等单独招生的考生。

  3.报考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考生。

  (二)报名条件

  1.考生参加辽宁省普通高考报名的基本资格(以下简称基本报名资格):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含应往届)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2.具备基本报名资格,在辽宁省出生(即身份证号码的前两位为“21”)且具有辽宁省户籍的考生,可参加我省普通高考报名。

  3.从省外迁入辽宁省的考生在我省参加普通高考报名,在具备基本报名资格的同时,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1)单人户口考生(含和非直系亲属户口在一起的考生):要求在辽宁省高级中学学籍为三年(往届生须具有辽宁省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证书)且辽宁省的户籍满三年(截止到报名开始之日)。

  (2)全家户口考生(含和父亲或母亲一方户口在一起的考生):要求截止到报名开始之日辽宁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满一年(往届生须具有辽宁省普通高级中学毕业证书)且具有辽宁省户籍。

  4.来辽宁省务工的外省户籍人员的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考生)在我省参加普通高考报名,在 具备基本报名资格的同时,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省高中阶段有三年学籍,并有完整学习经历(须具有我省高中阶段学校初始注册学籍)。

  (2)父母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5.报考有关特殊教育高校单独招生考试必须是符合报名条件的听残、视障及其他残疾考生。

  6.少年班的报考条件以有关高校当年的少年班招生要求为准;考生如需参加全国文化课统一考试,考试成绩只能作为报考学校少年班的录取依据,不能作为当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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