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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2017-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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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美术类专业直接使用由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美术类专业考试成绩(简称“省统考”成绩),不进行校考加试。

  第十八条 在专业录取时满足考生第一专业志愿,学生入校后可申请再次调整专业。

  第十九条 上海市、浙江省录取时采用专业平行志愿录取,具体办法以上海市、浙江省公布的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方案为准。

  第二十条 为维护考生和学院利益,在高招录取期间,招生就业工作办公室将随时与考生进行电话联系,确认录取信息。请报考我院的同学及时将考生基本信息通过我院招生信息网或电话方式进行登记、确认。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考生录取期间不单独快递通知书,招生就业工作办公室通过网站公示、电话通知、短信通知等方式通知考生及家长第一时间到学院办理领取通知书、交费、注册等手续。

  外埠考生通知书发放、交费、注册等手续参考各省市政策执行。也可在录取期间通过银行转账、现场交费、微信转账等方式交纳学杂费,快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第六章 颁发文凭和授予学位

  第二十二条 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颁发由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我院严格执行北京市教委和发改委核准的学费标准和相关退费政策。各专业均按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及杂费,各专业具体收费标准为:

  注:

  1、军训费含军训期间训练费、服装费、餐费等;

  2、教材费第一学年预收,多退少补。

  3、保险费为4年标准,由学院代收,保险公司统一开据团体险发票。

  第二十四条 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收费账号

  户 名: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

  账 号:11120201040008913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牛栏山支行

  微信收费服务号:耿丹招生

  第二十五条 学院招生咨询方式:

  电话:(010)60413297

  微信:耿丹教育、耿丹招生

  网址:http://www.gengdan.cn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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